解读2014版中保协商业车险示范条款
《2014版示范条款》是在2012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2年版示范条款》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就《2014版示范条款》选取了郑明从宽、从紧,看《2014版中保协车险示范条款》的观点,具体如下。
一、基本观点说明
宏观列举《2014版示范条款》从宽、从紧和不解的问题。从宽,即与原有条款相比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或保险责任扩大的情况;从紧,即与原有条款相比调整、限制了保险责任的情况;不解,即以个人观点阐述《2014版示范条款》存在的问题、困惑。
二、示范条款的“从宽”
1、“无责不赔”有了明确的说法。
以本次示范条款中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为例,第十八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原有条款中虽然规定了代位追偿,但由于条款未明确,造成保险人懈怠提供代位赔偿的财产保险基本义务。此次对“无责不赔”,不但明确了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而且规定了被保险人在向第三方索赔时保险人的协助义务。如果保险人服务跟不上,就直接赔,可谓丝丝相扣,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当然,笔者需要阐明的是,“无责不赔”只是市场上非专业的呼声而已,《示范条款》十八条规定不但是对于无责,事故双方互有责任的时候,被保险人同样可以按照“十八条”规定要求保险人对承担部分责任的第三方承担保险车辆赔偿责任进行“先行赔付、代位转让”。
2、“高保低赔”进入解决实践之路。
与普遍说法不同的是,笔者对此次示范条款对“高保低赔”的观点仅是“进入解决实践”,而不是解决了“高保低赔”。原因很简单,笔者认为此次对“高保低赔”条款的变化,是保险行业的改变而并不一定是圆满解决。此次“高保低赔”条款改革的方向是有利于被保险人的,但在实践操作性、条款严谨性尚有较多问题。笔者将专题阐述。
3、保险责任有所扩大、责任免除有所放宽、赔偿处理有所便捷。
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车上人员、盗窃险基础保险责任无变化)保险责任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变化:
(1)“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从责任免除剔除并列为车损险保险责任(原A、B条款为责任免除,而C条款为保险责任)。当然,货物非意外的正常装载导致车辆损耗以及货物泄漏依然不能赔偿。
(2)“自然灾害”责任有所扩大。本次示范条款是以C条款为基础进行修改,分别与原有A、B、C条款相比自然灾害责任扩大的情况为:
C条款:剔除“海啸”外,“雹灾”改为“冰雹”,“雪灾”改为“暴雪”。
B条款:剔除“海啸”外,“雹灾”改为“冰雹”,增加“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
A条款:剔除“海啸”外,增加“冰雹”、“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
笔者解析——增加自然灾害责任大家可以理解,“冰雹”替代“雹灾”属于责任扩大;原C条款的“雪灾”责任改为“暴雪”,是属于专业修正造成的责任明确和扩大,“雪灾”通常分“雪崩”、“风雪流”和“牧区雪灾”三类,原有条款“雪灾”与“雪崩”并列属于不严谨和概念混淆,且“雪灾”标准较难界定,以“暴雪”责任作为保险责任具有明确的数据界定,便于理赔。(“暴雪”分蓝、黄、橙、红四级标准,百度即可)
(3)对A条款营用车损失条款,增加“火灾、爆炸”责任
原条款体系中,A条款营业用机动车损失条款中,“火灾、爆炸”为除外责任须承保附加险方能得到理赔。示范条款对此类车辆无疑是增加了承保责任。
四个主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变化:
(1)驾驶人部分,剔除“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扣满12分”等限制。虽然笔者认为不妥,毕竟也是利于被保险人的。
(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与原条款“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或“保险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相比,此条款明确保障了被保险人利益。第一个变化是“违法”改为“犯罪”,免责范围缩小;另一个变化是,列明了拒赔需保险人承担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举证义务,无有效依据的还是要赔偿。
(3)明确“倒车镜单独损坏”不作为责任免除(原B条款为责任免除);明确“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不作为责任免除(原C条款为责任免除)。
(4)第三者责任险中,责任免除剔除了“被保险人”和“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部分。解决了争议,扩大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赔偿处理中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变化:
在示范条款中,除了对“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的重大改革以外,还存在不少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地方:
(1)盗抢险中,删除了索赔申请缺失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购车发票、全套钥匙等绝对免赔规定,体现了保险理赔的人性、高效。
(2)医疗费用的核定。原条款基本上以“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表述,而示范条款在赔偿处理中明确“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在责任免除中明确“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区区几个字,原有保险公司机械照搬条款、对不符合的费用强制剔除的现象有望彻底解决。超出标准的费用,不是不赔,必须按照同类费用进行赔偿。保险公司的医疗专业能力、面对新条款而加强自身举证责任的意识,均应该好好提升了。
(3)诉讼费、仲裁费。原条款均以责任免除不承担赔偿责任,示范条款虽在责任免除列明,但“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的说法,毕竟给被保险人一定的争取空间。
三、示范条款的“从紧”
示范条款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内容很多,但在笔者看来,其中与原条款“从紧”的地方也同样存在。
1、对于非营运的企业或机关车,“自燃”责任剔除。
2、车损险自然灾害责任中,剔除了“海啸”责任。
3、责任免除中,增加“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4、责任免除中,增加了“本身质量缺陷”(原条款仅C条款作为除外责任)。
5、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此免赔规定,对于A条款的家庭用车、非营运车,原来没有此规定;对于A条款的特种车,原本免赔率为5%,提高至10%。
6、责任免除中,明确了“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原条款基本上未明确,而且笔者认为保管费如果是避免事故受损财产进一步扩损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理应理赔,存在较大的不合理、不严谨。
备注:欢迎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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