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6月3日评论字数 434阅读1分26秒阅读模式

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

公运政字【2000】57号

广东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请示》(粤交运【2000】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交通部、国家经委《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86】交公路字1013号)第五条规定:“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营业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另外,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关于“取酬运输的车辆”的规定,以有否取酬来划分经营性运输将更加科学、更合适。所以,凡参加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经营业户都应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车辆持有营运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交纳运营费。

交通部公路司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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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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