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公司车辆为客户送货上门应认定为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答复

交通事故律师 2023年3月1日评论1字数 584阅读1分56秒阅读模式

张先生:

您好,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司公运政字[2000]57号《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营业性道路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营业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

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特征就是以道路运输作为其经营活动的载体谋取利益,最根本的特征就是营利性。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的本质是为内部生活生产活动的行为。

您公司车辆为客户送货上门,其目的是为了产品的销售,而销售的目的即是为了营利,虽然没有单独结算运费,但可认定为运费已包含在所销售的产品中,其行为应认定为经营性道路运输,故须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沙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为交通行业监管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对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查处,才能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的公平公正和保证道路运输的安全。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您对道路运输经营如还有不了解的方面,欢迎前来沙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或其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咨询,我们将认真为您解答。同时希望您在咨询或反映问题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与你联系并作有关答疑。

附:交通部公路司公运政字【2000】57号《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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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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