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纠纷最新案例裁判规则

交通事故律师 2017年1月2日1 4字数 3274阅读10分54秒阅读模式

网约车纠纷最新案例裁判规则

导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12月21日,备受关注的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网约车管理细则率先发布,但大部分地区的实施细则尚未落地实施。近期网约车乘客开门撞伤人,法院一审判决网约车平台担责引起关注。本文整理了最新网约车纠纷案例,并提炼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注:因《办法》实施时间较短,截至小编发稿,尚未查到被引用的生效判决,本文案例均为《办法》实施前的最新判决。)

1.交通事故后乘客以驾驶员及网约车平台违约起诉的,当地受理运输合同纠纷的法院有管辖权——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与俞叶青、张琴涛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约车属于旅客运输的范畴,乘客在乘坐网约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害,其选择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违约之诉的,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当地受理运输合同纠纷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裁判理由:网约车是新兴的运输方式,但其属于旅客运输的范畴,由此产生的违约争议应属于运输合同纠纷。本案纠纷虽然存在运输合同违约和交通事故侵权竞合的情形,但在法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诉求,并据此依法选择受诉法院。被上诉人俞叶青选择以承运司机张琴涛和上诉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违约之诉,系依法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纠纷发生在武汉市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163号)的规定,指定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武汉市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因此,原审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案号:(2016)鄂0105民初2468号; (2016)鄂7101民初85号;(2016)鄂71民辖终4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6年11月9日

2.顺风车未按约到达预订地点导致的乘车人多付车费等经济损失,当地政府无相关规定的,网约车平台不承担承运人的全部责任——张海合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乘客使用网约车应用软件中“顺风车”项目与驾驶员就合乘时间及具体费用达成一致后,驾驶员未按约定时间到达预订地点,因此给乘客造成多付车费、机票改签等一系列经济损失的,按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网约车平台不承担承运人的全部责任。

裁判理由:张海合使用“滴滴出行”应用软件中“顺风车”项目,并利用此平台与冀***N16白色现代车的驾驶员达成一致,双方约定了合乘时间及具体费用。因驾驶员未按约定时间到达预订地点,造成张海合未能及时赶到机场,因而导致之后多支付车费、机票改签、火车票退票等一系列经济损失。张海合主张由小桔科技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小桔科技公司作为“滴滴出行”应用软件的运营商,与张海合之间并未直接成立合乘运输合同。张海合主张其使用小桔科技公司运营的软件,故顺风车的司机即由小桔科技公司指派,相应责任即应由小桔科技公司承担,缺乏证据予以佐证,亦与该应用软件的设置、使用流程不符。小桔科技公司虽直接收取乘客的车费,但其在扣除信息费用后将其余费用支付给驾驶员,不能因此即认定小桔科技公司就应当承担所有承运人的全部责任。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张海合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虽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但该规定尚未开始施行,不能作为在施行之前发生纠纷的处理依据。并且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亦同时规定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的条款,而张海合此次利用网络约车平台预约的恰恰是顺风车,从内容上也无法适用上述规定。

案号:(2016)京0108民初33393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6年11月18日

3.网约车未实际运送乘客,双方均未取消订单,平台退款但未违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庞晶磊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约车软件驾驶员与乘客确定订单后,因未实际运送乘客,双方均未取消订单,网约车平台因乘客投诉退还钱款,司机无法举证平台存在违约行为的,平台不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理由:庞晶磊作为“滴滴出行”APP中“滴滴打车”部分的司机一方,因乘客没有在预订地点等候,亦未取消订单,因而与乘客就谁应该主动取消订单产生纠纷,遭到乘客的辱骂。其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为合同纠纷,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小桔科技公司之间存在何种合同关系以及双方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其主张小桔科技公司平台设置不合理,取消订单需支付费用的设置造成其与乘客均不愿主动取消订单,导致其被乘客辱骂,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桔科技公司的上述平台设置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存在违约行为。另外,根据庞晶磊自述,对其辱骂的是呼叫用车的乘客,小桔科技公司亦非侵权人。故无论庞晶磊现主张小桔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亦或是承担侵权责任,其诉讼请求均缺乏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小桔科技公司违约行为的存在及侵权行为的成立。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庞晶磊并未实际运送该乘客,其主张的车费并非其实际损失。

案号:(2016)京0108民初33183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6年11月28日

4.乘客未实际乘车但为继续使用约车软件而主动付费的,网约车平台应返还扣费,但不构成欺诈——曾祥宇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乘客使用网约车软件预约专车后因手机电量耗尽未能享用专车服务,但软件显示其行程已完成,为再次使用该网约车软件,主动支付订单费用,其以网约车平台存在故意欺诈为由起诉的,法院仅支持返还所扣费用,不认定为欺诈。

裁判理由:上诉人曾祥宇起诉主张被上诉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伙同金师傅共同对其欺诈,但并未提供被上诉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欺诈故意的充分证据。上诉人曾祥宇再次使用“滴滴打车”软件时支付10元费用是其为了继续获得被上诉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打车”服务的主动付费行为,并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了欺诈。同时,上诉人曾祥宇未能实际享受到专车服务,亦有其手机电量耗尽的自身因素。上诉人曾祥宇关于上诉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欺诈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曾祥宇使用上诉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打车”软件即与被上诉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合同关系。金师傅未参加本案诉讼,亦不影响法院对上诉人曾祥宇与被上诉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审理。上诉人曾祥宇若认为其与金师傅之间还存在法律争议,可以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案号:(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285号;(2016)粤03民终4978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6年11月28日

5.约车人对驾驶员服务评论使用侮辱性语言,侵犯名誉权,网约车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赵雪与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约车的约车人对驾驶员服务评论时使用侮辱性语言的,侵犯名誉权,网约车平台接到驾驶员通知后,未及时对侵权评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15)丰民初字第06253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7366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5年11月3日

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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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  访客  1
    • 谢文印书法绘画
      谢文印书法绘画 0

      滴滴打车和司机现在是不给小费不拉人啊!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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