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离婚时人身保险单现金价值处理的会议纪要(2016年11月30日)

交通事故律师 2017年7月13日评论2字数 513阅读1分42秒阅读模式

保险成为家庭理财的重要手段,人身保险也逐步被人们视为家庭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离婚时如何来处分这些保单财产,我国现行保险法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制订司法解释予以规范。这就造成了理论认识上的分歧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离婚时保险分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2016年11月30日,最高院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其中第“(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对“离婚保单的分割”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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