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驾驶证没有明确“实习期”是初次申领或增驾后的实习期,应作出不利解释

交通事故律师 2017年10月25日评论9字数 1425阅读4分45秒阅读模式

没有明确“实习期”是初次申领或增驾后的实习期,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福建恒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首先,虽然该条款的文字加粗,但该条款夹杂在大量的同样文字加粗的保险条款中,且字体较小,亦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的证据及结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通知规定,认定太平洋福州公司未依法对上述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上述免责条款无效,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案涉免责条款是太平洋福州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但该条款并没有明确“实习期”是指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实习期,还是指增驾车型后的实习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案例索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0111民初9292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1民终10080号

基本案情

二审期间,恒运公司向本院提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刑初2613号刑事判决书,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及法律的判决均没有认定李刚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属于违规行为,另提供两张关于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的图片给法庭予以参考。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太平洋福州公司是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免赔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太平洋福州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款第4点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虽然该条款的文字加粗,但该条款夹杂在大量的同样文字加粗的保险条款中,且字体较小,亦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的证据及结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通知规定,认定太平洋福州公司未依法对上述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上述免责条款无效,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案涉免责条款是太平洋福州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但该条款并没有明确“实习期”是指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实习期,还是指增驾车型后的实习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上述“实习期”系指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实习期,太平洋福州公司以李刚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为由主张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免赔,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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