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津高法(2018)116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审判区)、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0185.2元确定(因市统计局统计口径变化,已无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列项,故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以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确定)。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78元
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284元
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754元
四、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386元
五、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7284元
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94534元
七、2017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合计 96965元
1.农,林,牧渔业76144元
2.采矿业102535元
3.制造业7793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38181元
5.建筑业73866元
6.批发和零售业76598元
7.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97624元
8.住宿和餐饮业53059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53168元
10.金融业131398元
11.房地产业94102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7603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40926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3566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4898元
16.教育132333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33127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1611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34545元
注:数据一至四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数据五来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六、七来自天津市统计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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