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桂公通(2018)120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宁铁两级法院、检察院、各派出人民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17年 度有关统计数据,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你们,自下发之日起参照实施。
注:
1、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抄送: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宁铁两级法院检察院、各派出所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2018年6月19日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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