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宁高法明传【2019】158号)

交通事故律师 2019年12月4日评论2字数 352阅读1分10秒阅读模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

宁高法明传〔2019〕158号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兴庆区人民法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19)513号《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区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经高院党组研究决定,确定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展试点工作。希望试点法院提高认识,认真总结试点开展情况及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利芬 联系电话:0951-5915296

杨春梅 联系电话:0951-5915273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2019〕513号明传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8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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