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追偿案起诉状(准驾不符)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8月14日评论字数 1534阅读5分6秒阅读模式

事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直属支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2号之一15、16楼

负责人:钟玉锦,总经理。

被告一:古矛正,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五华县安流镇长江村在顶,现住紫金县义容圩镇大街2号。身份证号:441424198810205115。

被告二:古貌青,女,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安流镇长江村在顶,是粤BE7678号中型普通客车车主。身份证号:441424198610135132。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18776.88元(壹万捌仟柒佰柒拾陆元捌角捌分),并从2011年9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息计至付清款日止(从2011年9月2日起暂计至2013年9月 2日为2403.44元)。被告二对此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请金额合计为21180.32元(贰万零仟玖佰捌拾零元零角叁分)。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3日18时08分,被告古矛正未依法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BE7678号中型普通客车(该车在原告处购买了交强险)自紫金县城往紫金县古竹镇方向行驶,至S340线紫金县义容镇义容派出所前路段由于忽视行车安全超越同方向由贺文生驾驶的粤P6E090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文生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1年3月16日,紫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 [2011]第B07号),被告一驾驶员古矛正(准驾B2),却驾驶由原告承保的需要准驾B1以上的中型普通客车属于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交警认定古矛正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受害人贺文生向紫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要求原告在交强险规定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29651.90元,紫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河紫法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8776.88元给受害人贺文生。2011年9月2日原告向紫金县人民法院支付了18776.88元的赔偿款,原告依法取得了保险追偿权。

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被告一古矛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被告二古貌青作为被保险车辆车主,明知古矛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将车交由古矛正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且原告已按法院生效判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贺文生赔偿18776.88元,因此,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一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二就此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 致

紫金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3年    月   日


备注:本起诉状系由广州保险理赔律师起草,适用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准驾车型不符也是无证驾驶的一种。为保护隐私,基本案情和当事人信息均做特别处理。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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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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