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二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20 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396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20 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1,623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38,997.48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附件:吉林省 2020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注:本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分别对应《吉林省202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说明:
1、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吉高法[2020]209号)规定,2021年吉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33396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21623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二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
(1)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2)丧葬费标准为38997.48元;
(3)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X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4)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8596元/年计算;
(5)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9095元/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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