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7743元
2、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6721元,经营净收入6215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3、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6558元
4、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1451元
5、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17868元
6、城镇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 业 | 城镇非私营单位 | 城镇私营单位 |
总计 | 115133 | 68868 |
(一)农、林、牧、渔业 | 54841 | 53503 |
(二)采 矿 业 | 118302 | 86463 |
(三)制 造 业 | 103619 | 72975 |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61610 | 77557 |
(五) 建筑业 | 78114 | 65313 |
(六)批发和零售业 | 107279 | 62569 |
(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10171 | 65458 |
(八)住宿和餐饮业 | 56449 | 50970 |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80782 | 100702 |
(十)金融业 | 164177 | 106528 |
(十一)房地产业 | 95203 | 64030 |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85183 | 66932 |
(十三)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57913 | 79304 |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87686 | 46241 |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82409 | 49202 |
(十六)教育 | 149417 | 68542 |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 153012 | 76767 |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23618 | 62836 |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71844 |
说明:
1、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337号),江苏地区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59284.8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337号),江苏地区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57743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36558元/年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江苏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均按照新标准58934元进行计算。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江苏地区2021年度相应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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