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湘高法明传(2021)494号】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3月30日评论字数 667阅读2分13秒阅读模式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高法明传(2021)494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我院根据最高法院授权及各地申请情况,批复同意长沙、岳阳、常德、郴州四个地区两级法院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要求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根据最高法院通知要求及我省试点工作情况,现就我省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湖南省全辖区,将试点案件类型范围扩大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

二、葛法院应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本通知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执行,11月1日之前已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的案件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请各中级人民法院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并尽快在辖区推动上述工作,在2021年11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及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报送省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侯超  0731-82206139  19898885328。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湘高法明传(2021)494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湘高法明传(2021)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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