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商业三者险合同将未按规定检验纳入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免除其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9日评论字数 3933阅读13分6秒阅读模式

商业三者险合同将未按规定检验纳入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免除其赔偿责任

——黄惠兰诉黄嘉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 (2016)粤 20 民终 3505 号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总第 115 辑(2017.9)

案例要旨

投保车辆所涉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合同将“(投保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纳入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同时,公安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事故发生与投保车辆未依法及时年检之间无因果关系。对此,人民法院在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尊重保险合同的契约性,依法免除其赔偿责任。

关键词:民事商业三者险 免责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 2071 民初 8245 号(2016 年 6 月 30日)

二审: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 20 民终 3505 号(2016 年 10 月 27日)

基本案情

黄惠兰诉称: 2015 年 8 月 14 日,黄嘉俊驾驶粤 TJD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区碧堤湾小区内沿碧堤大街由一街方向往六街方向行驶,途径二街路口时,车辆从后碰撞前35方行走的黄惠兰。经交警部门认定,黄嘉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有医疗费元(其中黄嘉俊支付 28329.1 元)、伙食补助费 1800 元(100 元/天×18 天)、营养费 4000 元、护理费 3060 元(170 元/天×18 天)、护工费 3960 元、交通费元。上述肇事车辆已在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请求判令:(1)黄嘉俊、嘉达毛织公司连带赔偿上述损失共 23002.48 元;(2)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 23002.48 元承担赔偿责任;(3)黄嘉俊、中山市嘉达毛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达毛织公司)、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 20 万元商业第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因该车没有通过年检,仅同意在交强险各项分项限额内承担责任;其主张的部分费用过高,应予调整。

黄嘉俊、嘉达毛织公司辩称:虽然涉案车辆未在规定期限年检,但是并不必然导致车辆丧失行驶资格的法律后果,且该车在事故发生后已经过年检合格,故未按规定年检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未提示我方应当进行年审,仍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用,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 年 8 月 14 日 18 时 45 分许,黄嘉俊驾驶粤号小型轿车在南区碧堤湾畔小区内沿碧堤大街由一街往六街方向行驶,途径二街路口时,车辆从后碰撞前方行人黄惠兰,造成黄惠兰受伤。同年 9 月 6 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作出山公交认字〔 2015〕第 B00319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嘉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惠兰不承担事故责任。黄惠兰据此于 2016 年 4月 25 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求。

黄惠兰受伤后当天被送往中山市南区医院治疗,翌日转至中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左头皮裂伤,左侧中央回小片轴索损伤等。 2015 年9 月 2 日,黄惠兰出院,住院共 18 天,出院医嘱不适随诊,加强营养,住院期间留陪护 1 人。事故发生后,黄嘉俊向黄惠兰垫付了 28329.1 元。

粤 TJD3××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及投保人均为嘉达毛织公司,该公司就该车在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 20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险),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金 11 万元、医疗费用 1 万元、财产损失 2000 元,事故发生在有效的保险期限内。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具体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具体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抗辩:粤 TJD3××号小型轿车过期未年检属免除其责任的事36由,其已尽到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并据此提供了该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投保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及有“嘉达毛织公司”加盖公章确认的重要事项知悉函,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所适用的“责任免除”第六条载明“下列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黑体字),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投保单中“投保声明”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附则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作出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投保人由“嘉达毛织公司”

加盖公章确认;同时,嘉达毛织公司在重要事项知悉函上签章确认其已详细阅读并签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保险条款,业务人员已向其做了详细解释(特别是保险责任范围及责任免除条款),没有任何疑问。嘉达毛织公司确认事故发生时涉案轿车未在规定期限年检,但认为事故发生后已经过年检合格,且未年检并不必然导致车辆丧失行驶资格,不应免责。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作出( 2016)粤 2071 民初号民事判决:一、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 日内赔偿 13410 元给黄惠兰;二、黄嘉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 日内赔偿 782.48 元给黄惠兰;三、驳回黄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376 元,减半收取 188 元,由黄惠兰负担72 元、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负担 110 元、黄嘉俊负担 6 元。一审宣判后,黄嘉俊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作出(2016)粤 20 民终 3505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肇事车辆未按规定年审,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是否免于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本案涉案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行驶证逾期未年检,虽经交警部门认定与涉案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但由于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系当事人自愿订立,其数额、范围都由当事人约定,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其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义务的性质是合同义务,应根据其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法相关规定作出赔偿,因此,行驶证逾期未年检与涉案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与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关联性,黄嘉俊、嘉达毛织公司以此主张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涉案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明确约定“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由于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进一步审查该“责任免除”的格式条款对投保人嘉达毛织公司是否具有约束37力。首先,嘉达毛织公司在“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 “重要事项知悉函”等加盖了公章,可以视为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已履行了免责条款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主应定期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要求“按规定检验”并未加重投保人的责任。因此,双方约定的“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款对投保人嘉达毛织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存在行驶证逾期未年检的情况,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抗辩要求免于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符合双方约定,上诉人黄嘉俊、嘉达毛织公司要求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评论

在保险合同领域,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天然处于失衡的状态,投保人无论是缔约能力和订约地位上均处于优越地位,尤其是在免责事由条款的拟定上尤为明显,故《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给保险人设定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所举出证据不仅能够证实已将免责事由相应条款予以加黑提示,而且投保人已书面确认清楚了解免责事项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至于免责事由与保险事故有无因果关系,并不是本案责任财产保险合同审理的对象。应当予以强调的是,保险合同的契约性应当予以尊重,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当前实践中存在脱离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似是而非的因果关系理论率尔操觚引入保险额合同领域、认定免责条款不生效,对当事人之间合同条款的效力作出自由裁量和认定,应当予以纠正。

一审法院独任审判员:李玲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杨天歌 王瑄 林天华

编写人: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天歌

责任编辑:杨奕

审稿人:蒋惠岭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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