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区法院首批参考性案例(节选)(2013)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15日评论字数 694阅读2分18秒阅读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批参考性案例(节选)

2017年3月29日,自治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区法院首批参考性案例3件。

2、王颖芳诉李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5年6月17日17时10分许,被告李金峰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原告王颖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颖芳十级伤残,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李金峰和王颖芳对该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经勘查,李金峰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符合机动车标准,但李金峰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王颖芳因该交通事故产生各项损失109005.9元。期间,李金峰已垫付治疗费用23049.2元。

裁判结果: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于2105年1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金峰应赔偿原告王颖芳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内61570元、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外的医疗费10935.4元、鉴定费用1072.5元,核减被告李金峰已垫付原告医疗费23049.2元,合计60528。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宣判后,被告李金峰不服,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涉案车辆无法办理交强险,其不应当按照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李金峰赔偿被上诉人王颖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用、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用31453.7元。

裁判要点:电动三轮车的交通事故,不宜认定非个人原因未投保交强险的电动三轮车一方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照事故双方各自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

3、安某诉吴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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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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