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论之一般规定: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7日评论2字数 6092阅读20分18秒阅读模式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后稍有调整。

条文释义

该条规定是对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的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一、概述

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是指确认和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责任。而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也就是说,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的基础问题,即行为人之所以要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什么原因。该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就表明行为人之所以要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其行为具有过错,并且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这种规则就具有了伦理上的正当性和正义性,因为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是古老的法谚,这也是源自权利的固有含义,即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该条和紧接着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6条一起构成了我国民法典上归责原则的体系,即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规则体系。当然,自侵权责任法开始,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究竟采取了何种归责原则体系,一直存在理论上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我国采取的是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种观点认为唯一的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主张通过扩大过错责任原则来解决侵权法领域的新问题,将无过错责任原则视为过错责任原则的扩大适用和特殊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采取的是二元归责原则体系,即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的归责原则体系。还有观点认为我国采取的是多元归责原则体系,既有认为我国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规则原则构成,还有认为我国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四种归责原则构成。笔者认为二元归责体系在理论解释上更具有合理性,也就是说,我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因为过错推定原则并不构成独立的一种归责原则,而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形,在归责上仍然强调过错,所以不具有独立性。而公平责任原则其实无法作为归责的原则,因为其不具有明确的归责基础,毋宁说其是归责原则,不如说是损失分担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化归责原则体系,以过错作为归责的基础进行逻辑的二元划分,其具有逻辑上的周延性,也具有伦理上的正当性,与从比较法上看也与其他主要国家的做法较为一致,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现代发展趋势。

在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从立法到理论上的诸多意义。首先,这体现了国家对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政策,通过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国家对于行为人过错的消极评价,也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传统的规范功能。而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则体现了国家对于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体现了现代侵权法保护弱者、实现社会公平的宗旨。其次,对于裁判者而言,通过归责原则可以明确诉讼双方举证责任的负担、行为人的免责事由、赔偿范围、最高限额等要点,便于诉讼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例如,《民事诉讼法》

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019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所以掌握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正确审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再次,对于侵权纠纷中的当事人而言,知悉不同的归责原则有利于其知道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对于侵权法的理论而言,建立科学的归责原则体系有助于厘清侵权责任法中的基本问题,对于侵权责任编的法律规范具有统率作用,有利于对侵权责任相关规范进行科学分类和识别归纳。

二、内容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基于自身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行为人就负有侵权责任。这一原则强调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依据和正义性基础。之所以规定由行为人在过错情况下要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可以归责的事由,因为其主观心态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不正当状态,也说明了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和非道德性。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其当然也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其他的责任构成要件具备,例如他人遭受了损害,此时行为人也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其没有过错。

民法典的该条规定,相对于《侵权责任法》第6条而言,有一定程度的修改,主要是在第一款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上。《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则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民法典主要强调了“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对于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还要看是否造成了损害。事实上,在侵权法的学理上,损害一直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之一,仅有过错而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一般也无法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此次民法典将这一学理上的要件直接吸纳进来,写入法条,使得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的判断更为明确清晰。

过错是一种主观心态,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故过错责任原则也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其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是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行为人过错的大小,对于其责任范围的决定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可见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为人们确立了行为规范的标准,并维护了人们的行为自由。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他人权益受损的结果,但却故意追求或放任此种损害后果出现的心态,这种心态是应受谴责的不良心态。过失则是指行为人怠于履行其应当负有的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出现的主观心态。过失是行为人注意义务的违反,这种注意义务是其应当注意到,而且客观上能够注意到,但却基于疏忽或懈怠等而未能履行该义务。

在罗马法上,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要看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善良家长的注意”(diligentia bonus pater familias),即“具有一般知识、经验的人诚实地处理事务时所用的注意”。[4]罗马法上将过失分为重过失(cuipa lata)和轻过失(culpa levis)两大类,“所谓重过失,即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起码注意,他只要稍加注意,损失就不会发生”。[5]可见重过失对于注意义务的违背是相当严重的,未能尽到一般人所应当具有的注意,所以在罗马法上,重过失等同于故意,两者的法律效果相当。罗马法上的轻过失又叫一般过失、抽象过失、抽象轻过失,是以善良家长所普遍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来衡量是否有过失,这一标准是以抽象出来的善良家长应尽的注意作为标准,故具有抽象性和客观性,不考虑行为人的具体情况。相对于此种抽象轻过失,罗马法上还发展出了具体轻过失的概念,即“对管理自己事务兼管理他人事务的,以尽了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为无过失。这项注意系指行为人日常处理自己事务所惯用的注意,是根据具体的人所确定的注意程度,而不是抽象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6]在我国的学说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对于故意,当行为人主观恶意十分强烈时,立法或司法实践有时还会对此种故意使用“恶意”的概念,从字面上即可见谴责之意。对于过失,一般不采用罗马法上重过失、抽象轻过失、具体轻过失、最轻过失的分类层次,但在司法事件中能够也大致会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的不同程度,用以表述行为人对其注意义务违反背离的严重程序。其中一般过失类似于罗马法上的抽象轻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常人、理性人所普遍应当具有的注意,轻微过失类似于罗马法上的具体轻过失,是指行为人未能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之注意。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最传统和最为普遍适用的归责原则,其普遍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对于推定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言,过错责任不需要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因此,在出现新类型的侵权行为时,判断行为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判断,而不能擅自类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在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由被侵权人首先举证,证明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且此种行为出于过错,而且给自己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如果行为人对此不认同并进行反驳的,法院应当组织质证,行为人应当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或者未给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最后由法院进行证据的审核认定,并结合举证责任的负担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和各方的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是对第一款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规定,通过该款规定,设置了过错推定责任。如前所述,过错推定责任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其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具有特殊性,这一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过错推定中实行了举证责任的倒置。

法谚有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举证责任的倒置,将对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按照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原告(被侵权人、受害人)在侵权之诉中需要举证证明被告(即侵权人、行为人)存在过错。但是在举证责任倒置之后,原告则只需要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自己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及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此时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则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原告胜诉的概率增大而被告败诉的概率增大,可见,在过错推定原则中,立法有意对被侵权人进行倾斜保护。也就是说,过错推定原则更有利于被侵权人的保护。

虽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但过错推定仍然以侵权人一方的过错为责任的根据或标准,所以过错推定原则不算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适用情形。由于过错推定对于当事人影响重大,所以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法官不能自行决定举证责任的倒置,而必须由立法事先作出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民事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这些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一些适用过错推定的具体情形。例如,《民法通则》关于物件致人损害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等。但最为集中的规定仍然还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和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一些规定之中。

法条关联

《民法典》总则编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例评议

一、张某1、张某2诉朱某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认定朱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时,法院认为,从朱某的行为过程看,其并没有侵害张某3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根据被告朱某的手机视频和机动车行驶影像记录,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在张某3持刀声称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某拿起木凳、木棍属于自我保护的行为。在张某3声称撞车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某和路政人员进行了劝阻并提醒来往车辆。考虑到交通事故事发突然,当时张某4处于倒地昏迷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朱某未能准确判断张某4的伤情,在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也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性质。在张某3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之后,被告朱某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某3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该结果与朱某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朱某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评议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当行为人基于自身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是一种应受谴责的不良心理状态。那么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即便最终造成了他人受损的后果,行为人也并没有过错。

二、文某、苏某与李某、高某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认定文某、苏某应否承担就李某1死亡的赔偿责任时,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房屋门顶的水泥横梁与大门发生塌落导致李某、高某之女李某1身亡,房屋所有人文某、苏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该房是否属于租住,房屋所有人依法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文某、苏某应当赔偿李某、高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费用。

评议

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适用情形,必须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那么在法律规定了由行为人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在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应当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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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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