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案例:网约车与顺风车交叉时,保险受益人应当对搭乘行为是私人小客车合乘还是从事网约车业务进行举证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27日评论字数 5895阅读19分39秒阅读模式

网约车与顺风车交叉时,保险受益人应当对搭乘行为是私人小客车合乘还是从事网约车业务进行举证

——刘苗、刘必豪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邓玉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案例要旨

从事网约车的投保车辆在开顺风车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条款正确认定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用途。顺风车与家庭自用和网约车的本质区别是在本就规划好的路线顺带他人,保险受益人应当对搭乘行为是私人小客车合乘还是从事网约车业务进行举证。

案号

一审:(2017)川 0623 民初 2240 号

二审:(2018)川 06 民终 31 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玉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必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德阳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中江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运达公司)。邓玉廷平时从事二手车买卖工作,并于 2016 年 10 月、11 月分别注册成为滴滴快车平台、顺风车平台的用户,此后邓玉廷一直从事滴滴快车、顺风车业务。2017 年 4 月 8日 5 时 50 分许,未知名驾驶员驾驶二轮摩托车(机动或电动)与行人陈明秀相撞,致使陈明秀倒地后逃逸。几分钟后,邓玉廷驾驶小型轿车驶来(正在从事顺风车业务),碾压倒在路上的陈明秀,致使陈明秀当场死亡。因该案件尚未侦破,中江县公安局交通166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未划分事故责任。

邓玉廷的小轿车在平安财险中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寿财险德阳支公司投保了100 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小型轿车在人寿财险德阳支公司的投保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邓玉廷在投保人声明中使用加黑、加粗字体载明的“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处签名。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载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

北京运达公司借助滴滴基础信息平台,经营顺风车业务。

受害人陈明秀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及误工费等损失共计 665372.50 元。陈明秀死后,其子女刘苗、刘必豪将邓玉廷、人寿财险德阳支公司、平安财险中江支公司、北京运达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他们赔偿因受害人陈明秀死亡产生的损失。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次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及人寿财险德阳支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中免责?北京运达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

刘苗、刘必豪主张的各项损失如何计赔?

一、本次交通事故虽然无交警部门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但综合全案证据及案件的客观事实分析,本案受害人在横过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不知名二轮摩托车(机动或电动)将受害人撞倒后径行离开现场,该车与受害人均有一定的责任;涉事小型轿车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碾压受害人致死,其对所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本案宜由受害人、不知名二轮摩托车、涉事小型轿车驾驶人分别承担20%、20%、60%的责任。

二、邓玉廷将其家庭自用汽车用于经营滴滴快车及顺风车业务至事故发生时已有半年时间,且在事故发生后,仍然频繁从事该两项业务,且主要是快车业务,而快车业务的目的地和乘客均具有不确定性,驾驶风险必然增加,符合商业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中“改变使用性质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情形,且人寿财险德阳支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商业险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对人寿财险德阳支公司提出其在商业险内免责的意见予以采纳。

三、邓玉廷虽然是在驾驶顺风车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但北京运达公司仅在顺风车平台上提供合乘信息,并不主动对车主进行派单,由车主自行匹配线路并接单,顺风车平台就匹配成功的订单收取较少的费用,该顺风车订单生成及履行过程符合居间合167同的特征。因此,北京运达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刘苗、刘必豪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但同时规定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的条款,故刘苗、刘必豪要求北京运达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苗、刘必豪因其母陈明秀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 110000 元;二、邓玉廷赔偿刘苗、刘必豪因其母陈明秀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333223.50 元〔(总损失 665372.50 元-交强险 110000 元)×60%〕,品迭已给付的 26000 元,实际还应赔偿 307223.50 元;三、驳回刘苗、刘必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邓玉廷不服,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为:一是人寿财险德阳支公司与邓玉廷签订的商业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二是人寿财险德阳支公司应否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

一、关于保险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上诉人主张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告知免责条款的义务,免责条款无效。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经查,人寿财险德阳支公司对该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加黑显示,并且邓玉廷本人书写了“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签名,应视为保险公司对邓玉廷就该免责条款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依法成立并生效,上诉人关于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告知免责条款的义务,免责条款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保险公司是否依据保险免责条款免责的问题。

双方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当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该条款在本案中的适用应当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改变使用性质;二是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三是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四是以上条件系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原因。第一,是否改变使用性质。参照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16 年第 60 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168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第三十一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之规定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即顺风车)应与网约车相区别。故法院认为,从事网约车业务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但顺风车不同于网约车,其是在本就计划的出行线路上顺带他人,属于分摊出行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并未改变车辆性质。第二,被保险人是否及时通知保险人。邓玉廷在投保单中明确车辆性质为私家车,也未将其开网约车、顺风车的事实告知人寿财险德阳支公司,邓玉廷与人寿财险德阳支公司对该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第三,是否显着增加车辆风险。网约车需要搭乘不特定多数人,增加行驶线路,应认定为显着增加了驾驶车辆的风险。顺风车虽有可能在部分程度改变驾驶人的出行路线,但它是在本就规划的线路上顺带他人,总体上不至于达到显着增加风险的程度,故开顺风车不符合免责条款中关于“改变车辆性质并显着增加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的情形。第四,关于造成事故的原因。开顺风车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并显着增加车辆风险,故邓玉廷在开顺风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不符合商业险免责条款中关于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虽然开网约车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并显着增加车辆风险,但邓玉廷日常从事过网约车业务不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亦不符合免责条款的四个条件,故保险公司不能以邓玉廷从事过网约车业务而免责。

综上所述,邓玉廷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判决:一、撤销(2017)川 0623 民初号民事判决;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苗、刘必豪因其母陈明秀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 110000 元;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刘苗、刘必豪因其母陈明秀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 307223.5 元;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邓玉廷支付元;五、驳回刘苗、刘必豪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评论

本案涉及既从事网约车又从事顺风车的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的问题,应当厘清网约车和顺风车的性质特征、认定规则以及举证责任分担。

一、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性质、特征

顺风车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文义理解应为搭便车,但近年来滴滴平台中顺风车业务在人们生活中的普及,赋予了顺风车新的内涵,不同的人对顺风车概念的理解存在差异,故在此厘清:顺风车的规范表述应为“私人小客车合乘”,应指在本就计划出行的线路上好意互助或者分摊出行成本,顺带他人,不收取费用或者仅分摊成本,驾驶员169与合乘者直接或借助信息平台达成出行意愿。从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16 年第 60 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网约车业务是一种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但对顺风车的定性和管理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城市人民政府对顺风车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大多都将顺风车与网约车相区分,即网约车为运营性质,顺风车不属于运营车,属于私人互助的出行方式。

现实中存在不少以顺风车为名非法营运的现象,故有必要明确在案件中如何区分顺风车与网约车。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根本区别在于顺风车是在本就规划的路线中顺带他人,而网约车是依据乘客需求确定出行路线,行车路线的不确定和行程的增加导致网约车风险增加,仍按照家庭自用车标准投保对保险公司显着不公平。有的城市将顺风车的具体标准进行了细化,如山西省太原市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的界限,包括:一是驾驶员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二是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 4 次。广东省深圳市规定: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三是免费互助或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分摊金额受限。四是合乘出行提供者有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在本市注册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七座及以下车辆提供合乘出行;同一车辆提供合乘出行每天不得超过 3 次。

二、顺风车与网约车认定规则

在驾驶人与保险公司对车辆使用性质存在争议时,保险公司应当对车辆搭乘其他人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的举证能够引起对车辆使用性质非家庭自用的合理怀疑后,驾驶人应当对其未从事经营业务进行举证。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是考虑到,相较保险公司,驾驶人对其是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更易于举证,发布出行计划、与搭乘人达成合意均会留痕,应属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认定顺风车的标准应当包含:1.不以营利为目的,可免费互助也可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分摊的出行成本受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通过信息平台合乘的顺风车,仅收取由平台推送的费用或加收实际支出的通行费等,应视为未营利(平台的计费规则应得到交管部门审批);直接达成搭乘合议的,分摊总费用按合乘里程计算,且单次费用不得超过当地普通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不含任何附加费用)的 50%。

2.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出行信息的,认为符合该条规定;直接达成合意的,驾驶人应对自己出行的计划、目的、与搭乘人的合意过程进行解释说明。

3.合乘车辆应为私人小客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顺风车定义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小客车指十九座以下的客车,但私人小客车应限于家庭自用车,家庭自用车通常为七座以下,故合乘车辆应为七座以下的家用客车。4.投保车辆每日开顺风车次数应合理。次数是否合理应当结合驾驶人实际情况分析,不宜对每日累计次数进行一刀切式的区分。因为只要符合前述三个条件,是否明确限定数量意义不大;而且170究竟多少次才是合理的,难以以一个统一标准进行定量分析,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三、顺风车与网约车的保险责任

有观点认为,家庭自用汽车长期从事网约车的,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如果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则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赔,并不区分发生事故时车辆的使用性质。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应当严格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如果双方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当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那么该条款的适用应当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二是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三是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四是以上条件系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原因。如果发生事故时是在开顺风车,驾驶人长期从事网约车的行为并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那么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车辆曾经用于开网约车而要求免责。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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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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