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管理之物存在管理上瑕疵的,须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6月28日评论字数 1347阅读4分29秒阅读模式

交通部门履行了养护义务,但在养护过程中存在瑕疵时,仍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

韩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顺德公路站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交通部门对道路承担养护保洁义务,负有及时清除妨碍交通的路障,保证路面正常通行的责任。虽然交通部门履行了养护义务,但在养护过程中存在瑕疵时,仍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2011年10月16日10时50分许,原告韩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伦教羊大路和平医院对开路段时,碰撞行驶方向右前方堆放在路边的一堆碎石,导致车辆失控倒地,造成机动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1年11月23日对上述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驾驶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通行,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应如何确定。

本案中,韩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碰撞路边堆放的碎石,导致车辆失控倒地,造成机动车损坏及韩某某受伤。韩某某认为顺德X路站、顺德ⅩX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没有及时清理公路上乱堆放的石头致其受伤,故要求赔偿相关费用。

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案件的实际情况,韩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进入了非机动车道,具有明显的过错。

虽然事故路面堆放了石头,但事故发生在上午,天气良好,光线充足,韩某某应当能看清楚路面的状况,作为具备驾驶资格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能判断车辆继续行驶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但其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故韩某某自身没有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韩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的行为,亦印证了这一事实。综上,韩某某自身的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与其受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顺德X路站作为事故路段的养护单位,负有及时清除妨碍交通的路障,保证路面正常通行的责任。虽然顺德X路站提供了养护巡查记录,但根据事发当日的记录,巡查人员当天仅用10分钟时间即对涉案路段(约5公里)巡查完毕,由于涉案路段设有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两车道较为开阔且彼此相隔,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合理认知,10分钟的巡查时间里同时查看较为开阔且彼此相隔的长达5公里的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从现实操作中,难以做到全面细致地排查所有路面杂物,事实上,在巡查的当天上午韩某某因碰撞该路段的石头而发生事故,因此,顺德公路站的举证不足以证明事发当日其认真履行养护责任并及时清除路障,故本院认定顺德公路站在履行养护工作时存在瑕疵。

此外,顺德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对顺德公路站实施行业管理,其并非事发路段的养护机构,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应对韩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韩某某要求顺德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承担赔偿责任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韩某某的过错程度以及顺德X路站履行职责的瑕疵程度,以及两者与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应由顺德公路站对韩某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韩某某自行承担。

(编写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伦教法庭 张锦华 梁倩洁)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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