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一定要办理登记手续吗?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6月29日评论字数 1520阅读5分4秒阅读模式

车辆转让一定要办理登记手续吗?

情景案例

方某(男)与徐某(女)是男女朋友,已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徐某单位离家比较远,每次要转两趟公交车,一到下雨天更是不方便,于是徐某的家人提出让方某买辆车给徐某用。方某想着等结婚的时候肯定也要买车,早买早用,有辆车周末出去玩也方便,于是同意了。新车到手后,方某把车子登记在他自己名下。徐某的家人知道了后不高兴,认为当初说的是车子买给徐某,就应该登记在徐某名下。方某向徐某表示:反正车子交给你用,登记在谁的名下还不都一样,等我们结婚了,就更没必要分那么清了。最后为了满足徐某家人的要求,方某还写了张承诺书,承诺愿意把车子赠送给徐某,但双方并没有去车管部门办理车主变更手续。后来方某为了创业想向王某借点钱,王某担心方某创业有风险,到时候还不起钱,不愿意借钱。为了让王某放心,方某说自己名下有一辆车,如果到时候还不起钱,可以拿车子抵。于是王某把钱放心借给了方某,双方还办了车辆抵押登记。后来方某创业失败,还不起钱,王某就要方某拿车子来抵。徐某知道了这事,提出车子虽然登记的车主是方某,但实际是她的,只是没有去办过户手续而已,还拿出方某之前写给她的承诺书,所以王某没权利得到车子。

权威观点

车辆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转让需要办理登记,否则善意第三人可以不承认转让行为。车子虽然是徐某在用,方某也同意把车子送给徐某,但双方并没有到车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登记的车主还是方某,在此情况下徐某不能以她才是实际的车主,来排除善意第三人王某权利的实现。

法官解读

机动车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国家行政机关有专门的管理规定,新买的车需要去车管所挂牌,领取机动车行驶证,行驶证上登记的人就是车主。车主要把自己的车子卖给别人,是不是一定要去办理过户手续等,如果没有办,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1、对于车辆买卖双方来说,办不办过户登记,不影响车辆买卖行为的效力。

车辆虽然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但在买卖双方之间还是适用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基本原则,采取“合意+交付”的模式,即只要双方自愿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卖方把车子交给了买方,那么车子就属于买方所有了,卖方不能再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还是他的名字,来主张他才是车主,要求买方把车子还给他。本案中方某把车子转给徐某,虽然不是基于买卖关系,而是基于男女朋友之间的赠与关系,但这也是方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车子也一直是徐某在使用,所以在不涉及到其他人的情况下,仅仅对于方某和徐某两个人来说,车辆属于徐某所有。

2、对外而言,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该转让对善意第三人没有效力。

车子既然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就必然有它的特殊性。法律对于该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将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的生效原则进行折中。既然车辆的有关信息在车管部门有登记,那么外人就会相信机动车行驶证的作用,认为行驶证上登记的人就是车主,就有权处分车辆。所以在没有到车管部门变更车主之前,买车人取得的车辆所有权实际上是不完整的,如果有第三人对于这辆车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并且要实现自己权利的时候,买方就不能以自己才是实际的车主,不让第三人行使权利。本案中登记的车主是方某,方某虽然同意把车子送给徐某,但王某在借钱的时候并不知道这个事,认为车主是方某,他有权抵押车子,才把钱借给他。现在徐某不能以方某和她之间的车辆赠与关系,来排除善意第三人王某要求拿车抵债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别提醒

为充分保障权利,避免风险,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的转让,光把车、船交给别人还不够,还要及时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该转让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者:胡爱菊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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