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11月7日评论字数 610阅读2分2秒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

一、一般的鉴定时机

一般来说,以人体功能丧失程度或以是否遗留有后遗症为主要依据的伤残鉴定,应当在经治疗其损伤达到临床稳定后才能进行鉴定,即一般要在伤后3至4月,部分伤情有的要在伤后半年,如关节骨折内固定等,有的损伤甚至要在第二期手术后数月才能进行鉴定。

二、选择鉴定时机适宜,可获得伤残赔偿

有些伤情,太早鉴定不行,太晚鉴定也不妥,所以要选择适当时机,比如,伤员左眼外伤后1月余经三甲医院检查左眼视力丧失,不能矫正。应及时进行鉴定,如果继续拖延,可能会影响结果,若3月后鉴定。3月后复查,左眼裸眼视力1.0,说明视力已经恢复正常,不属于评残范围。

三、部分损伤何时进行鉴定,对评残等级影响不大

有些伤情如内脏器官损伤(脾肾破裂摘除或修补,肝、胰腺、肠等破裂修补、部分切除等:凡是肢体缺失、眼球缺失、耳廓缺失等,何时鉴定影响不大,因为不论何时鉴定,已切除的器官都不可能再恢复,因此另一角度说,拖得的时机尽量长且又过分,又符合法律或司法实践经验,可获得误工、护理时间和大量的医疗费用。

四、对植物人的鉴定时机

一般要求植物人在6个月以上,晚点鉴定赔付会对保险公司有利。一般会有三个结果:1、伤员好转;2、伤员死亡;3、永久性植物人。请司法鉴定人协助判断伤员可能存活的时间供保险公司参考。

 


 

备注:广州交通事故律师提示,如有对伤残评定有疑问的,可咨询本站交通事故律师。另外可参见本站有关文章《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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