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东省交通事故一体化粤高法(2019)8号文对交通案件处理的一些变化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9年4月27日评论7字数 740阅读2分28秒阅读模式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保监局、深圳保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即粤高法〔2019〕8号文,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对上述文件给未来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带来的影响和变化解读如下。

一、赔偿标准统一化,具体赔偿项目计算统一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哪些赔偿项目以及如何计算,计算标准和方式统一适用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划分,统一适用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二、增加案件调解程序,作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案件起诉前必须经过调解,在立案时需提交经过调解的证明材料,如《道交纠纷调解情况登记表》等。

一方拒绝调解的,或者不履行已签订的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增加30%的诉讼费。一方不接受依据赔偿纪要算出的调解方案的,可以判决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如此意味着案件必须经过调解,未经过调解的案件,未来立案可能会遇到阻碍。

三、交通事故案件可以主张要求律师费

调解组织根据上述赔偿纪要提出调解方案,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以后在诉讼中法院判决结果和调解方案相近的,不接受调解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支付对方当事人合理律师费。也就意味着。在未来的诉讼案件中,遇到对方不接受调解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委托律师的律师费用。

四、伤残鉴定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

以后涉及伤残的案件,单方委托鉴定的案件,只要对方提出异议,法院对鉴定结论就不予采信,因此意味着以后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由调解组织、法院委托鉴定。

 

综上,为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对一体化文件粤高法(2019)8号的一些解读,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能否具体落实到位,再作进一步梳理和总结。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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