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减轻“好意同乘”情形下驾驶人赔偿责任之案例 ——李某生诉李某发、吴某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8月28日评论字数 1050阅读3分30秒阅读模式

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减轻“好意同乘”情形下驾驶人赔偿责任之案例

——李某生诉李某发、吴某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生与吴某辉系多年好友,两人均在同一公司上班。李某生经常搭乘吴某辉的二轮摩托车上下班,吴某辉未收取李某生任何费用。2020年6月2日,吴某辉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某生前往上班的途中,与李某发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生、吴某辉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发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辉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李某生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生被送往医院治疗,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41859.25元。

裁判结果

南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发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辉负次要责任,李某生不负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责任比例酌定李某生的损失由李某发承担70%的责任,吴某辉承担30%的责任。因吴某辉搭载李某生系“好意同乘”的情谊行为,且吴某辉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酌定由吴某辉在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减轻40%的赔偿责任。李某生的损失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60000元后,由吴某辉负担68734.7元【(441859.25元-60000元)×30%×(1-40%)】,余款由保险公司(商业险)及李某发负担。法院最终判决吴某辉赔付李某生68734.7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好意同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提倡和鼓励。“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引发纠纷在现实生活较为常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中,吴某辉无偿搭载李某生系“好意同乘”行为,吴某辉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院正是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吴某辉在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减轻40%的赔偿责任的判决,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宣扬了良善互助的社会风尚,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来源:江西法院2021年度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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