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位险可视情况与交强险在同一起交通事故案中合并处理

交通事故律师 2019年7月26日来源:湖南法院网评论3字数 1320阅读4分24秒阅读模式

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座位险能否与交强险合并处理

案情

2015年3月,被告某客运公司员工李某驾驶的普通客车与被告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普通客车上的乘客秦某受伤,花费医疗费56214元。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构成七级伤残。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该普通客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又称座位险),货车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双方因赔偿款发生争议,秦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付120000元,超出部分要求被告甲保险公司在座位险的限额内赔付354152元,不足部分要求被告某客运公司和张某按各自责任大小承担赔偿数额。

分歧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对此,没有不同意见。关于座位险是否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座位险属于商业险,被告甲保险公司作为侵权车辆的承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座位险的限额内向受害人直接赔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机动车商业险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有数十种之多,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又称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又称座位险)等。审判实践中一般将商业三者险在同案中一并处理,但座位险与商业三者险属不同范畴,不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与交强险一并处理,应由被保险人依照商业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

评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在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对此各方意见一致,对此笔者不再阐述。

对于本案中座位险的处理,笔者基本同意第二种意见。座位险其实就是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座位险的保险合同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保险公司赔偿义务是基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代为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被侵权人基于《侵权责任法》提起侵权之诉,其损失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而座位险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由座位险的投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另行主张为妥。同时,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达到鼓励机动车一方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积极垫付医疗费用,让受害方得到及时治疗的社会效果,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一、侵权人积极垫付了相关费用,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由侵权人提起反诉,法院可以考虑合并审理,按照保险合同与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应承担的理赔数额。

如果理赔数额大于垫付费用,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扣除已垫付的费用直接赔偿给受害方,将差额部分支付给投保人;如果理赔数额小于垫付费用,则可以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直接给付投保人,投保人则不需要另行起诉,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二、侵权人未能积极垫付相关费用,应当由侵权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后再向保险公司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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