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与他人车辆连续发生两次碰撞,两次相撞虽时间和地点不同,但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连续性,应认定为一次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10月22日评论字数 2158阅读7分11秒阅读模式

张某芹与苑某魁、房某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警部门就案涉事故出具两份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两个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2554

二审: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终3290

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申1476

基本案情

2015830915分,孙某赛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5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巨野县路段曹海至章缝公路交叉路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张某芹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原告张某芹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张某芹与孙某赛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腰椎棘突骨折(L1-9),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多处肋骨骨折,左侧颞顶部头皮血肿,左足皮肤裂伤,住院治疗22天。2016214日,巨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作出鉴定结论:1、原告张某芹伤残程度为10级伤残两处;2、护理期限为60日,1人护理;3、二次手术费8000元。

原告张某芹与其丈夫姜继群系农村居民,村委会出具证明显示二人常年在外打工为主要收入来源。被告房某稳、苑某魁合伙购买了鲁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孙某赛系二人雇佣的驾驶员,车辆挂靠在定陶县百平运输有限公司,在大地财险菏泽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张某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8014.68元。

法院裁判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大地财险菏泽公司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认为孙某赛驾驶车辆与张某芹相撞后,又将李某荣、张某威(另案处理)撞伤,应按同一次事故一并处理。该事故认定书系公安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对车辆进行技术检验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应确认为有效证据。孙某赛驾驶车辆与张某芹相撞后,继续行驶至道路旁边的加油站,又与李某荣等相撞,时间、地点不同,应属两次事故,被告大地财险菏泽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故作出(2015)巨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芹75516元,被告房某稳、苑某魁赔偿原告张某芹16506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大地财险菏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在一个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芹和另案当事人李某荣、张某威的损失。理由如下:是张赛赛的一次违法行为造成张某芹、李某荣、张某威受伤,应属一次事故。

二审中,房某稳、苑某魁提交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巨野大队作出的鲁公交认字[2015]00297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2015830916分许,孙某赛驾驶鲁R×××××号货车,沿25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巨野县路段曹海至章缝公路交叉路处时,因躲避张某芹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在张某喜停在道路南侧加油站内的小型拖拉机及毕某银停放的车辆上,造成小型拖拉机乘车人李某荣、张某威受伤、车辆损坏。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赛驾驶鲁R×××××号货车与张某芹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又与张某喜停放的拖拉机相撞,两次相撞虽时间和地点不同,但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连续性,应认定为一次交通事故,上诉人应在一个交强险范围内对涉案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案情,酌定在交强险范围内为李某荣、张某威预留一半份额。张某芹的损失103026.2元,首先应由上诉人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5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55000元,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43026.2元(103026.2元-5000元-55000元),由房某稳、苑某魁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25815.72元(43026.2×60%)。故作出(2017)鲁17民终3290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芹60000元、房某稳、苑某魁赔偿张某芹25815.72元。

二审判决作出后,苑某魁、房某稳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巨野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显示00297号认定书与0029701号认定书认定是两次事故,二审却按一次事故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给预留一半份额显失公平,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在卷,原审已经查明,孙某赛驾驶鲁R×××**货车与张某芹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因躲避行为又与张某喜停放的拖拉机相撞,两次相撞虽时间和地点不同,但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连续性,应认定为一次交通事故,故二审将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巨野大队出具的鲁公交认字[2015]00297号、第0029701号两份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涉事故,认定为一次事故并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为涉案被侵权人李某荣、张某威预留一半份额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苑某魁、房某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故作出(2019)鲁民申1476号民事裁定:驳回苑某魁、房某稳的再审申请。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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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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