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子女归男方抚养且孩子生活费等费用均由男方负责的,受害人无权主张其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10月31日评论字数 2869阅读9分33秒阅读模式

邹某洁与魏某婷、张某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根据离婚协议受害人(女方)子女归男方抚养且孩子生活费等费用均由男方负责的,受害人(女方)是否有权主张其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1555

二审: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5民终2456

裁判要旨

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其子女归男方抚养且孩子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均由男方负责。虽然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但因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的支付主体,应予以遵循。且受害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未得到落实,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实际生活中还继续为其子女支付了抚养费,因此受害人对其子女不存在实际抚养事实,被扶养人的认定以事故发生时实际扶养需要为限,故受害人诉请关于子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155340分许,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路高铁桥西1公里处,魏某婷持证驾驶豫S9××**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同向张某全停放在道路上的豫NE××**号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豫S9××**号小型轿车乘坐人邹某洁、张某芝、王某琳、张某华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魏某婷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全负事故同等责任,邹某洁、张某芝、王某琳、张某华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邹某洁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脑挫伤、颈椎骨折、肋骨骨折等。经交警部门委托,信阳明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邹某洁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该鉴定所于2022127日出具鉴定意见:I、被鉴定人邹某洁左侧肢体偏瘫,评定为七级伤残;2、被鉴定人邹某洁寰椎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3、被鉴定人邹某洁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提交了信阳市平桥区农业农村局王老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我村村民邹志春(身份证号41302319********)和付天珍(身份证号41302319********)夫妇生育两个子女,长女邹某洁,长子邹存静。截至原告定残之日,邹某洁父亲邹志春的年龄接近65周岁,邹某洁母亲付天珍的年龄为66周岁。原告一并提交了以邹志春为户主的户口本复印件,载明邹志春与付天珍还育有二女儿邹玉鑫。经法庭调查,邹玉鑫确系邹志春夫妇养女,原告同意按户口本登记子女人数计算扶养人人数。原告还提交了邹某洁与冯强的《离婚协议书》载明邹某洁与冯强的儿子冯晟轩归男方抚养,孩子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均由男方负责。邹某洁与丈夫夏金星结婚后共同抚养一子夏某某(4115032010072XXXXX),截至定残之日,夏某某的年龄为11周岁。

被告张某全驾驶的豫NE××**号车辆的所有人系商丘市宏驰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商丘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期内。太平商丘分公司提交了附有投保人签字盖章的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以及投保人声明,但投保人声明中投保人未按要求手书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法院裁判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应予采信问题。信阳明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原告病例及恢复情况,按照专业鉴定方法得出的结论,鉴定机构及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因此对该鉴定意见法院予以采信。鉴定费是为确定原告伤残的合理费用,且提供了正规发票,法院亦予以支持。保险公司虽对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出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对其重新鉴定申请,法院不予准许。2、关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以邹志春为户主的户口本复印件,邹志春和付天珍共有子女三人,即邹某洁、邹存静和邹玉鑫,三人均对邹志春夫妇具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故邹志春和付天珍的被抚养人人数以三人计算;根据原告提交的邹某洁和冯强的离婚协议书,其子冯晟轩归男方抚养且孩子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均由男方负责。虽然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但因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的支付主体,应予以遵循。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未得到落实,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实际生活中还继续为冯晟轩支付了抚养费,因此邹某洁对冯晟轩不存在实际抚养事实,被扶养人的认定以事故发生时实际扶养需要为限,故原告诉请关于冯晟轩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邹某洁和夏金星的结婚证复印件及以夏金星为户主的户口本复印件,在结合原告陈述,夏金星的儿子夏某某跟随二人共同生活,邹某洁对其具有法定抚养义务,故原告诉请关于夏某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予以支持。故作出(2022)豫150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向原告邹某洁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35621.61元、被告魏某婷向原告邹某洁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37621.61元。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剥夺上诉人重新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鉴定的权利,违反程序和法律规定。一审中被上诉人邹某洁提交的信阳明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豫信明德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信阳市交警队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而并非法院委托各方当事人共同参与的,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系违规出具,不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并且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准许的时间内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并未被准许,剥夺了上诉人的申请鉴定的权利,上诉人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重新申请鉴定。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阳明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系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明港勤务大队依法委托的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明确,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违法、明显依据不足或其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书适当。故作出(2022)豫15民终245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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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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