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周、杨某兰、杨某春、杨某瑞、杨某武等与龚某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是否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
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9446号
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申1145号
裁判要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中,包含受害人死亡所支付的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住宿等其他合理费用。二审判决对该项目予以支持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裁判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11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周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龚某振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某周、杨某兰、杨某春、杨某瑞、杨某武及一审被告龚某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2021)豫01民终9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寿财险郑州公司申请再审。理由如下:五被申请人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及交通费于法无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删除了关于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的法律规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故不应支持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及交通费,该项目不再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五被申请人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及交通费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中,包含受害人死亡所支付的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住宿等其他合理费用。二审判决对该项目予以支持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再审申请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 潘杰:《最高院法官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应当继续支持赔偿!(节选)》
……(四)删除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能否继续支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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