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通知投保人信息变更遭保险拒赔,谁来担责?

交通事故律师 2023年3月23日评论字数 1645阅读5分29秒阅读模式

未及时通知投保人信息变更遭保险拒赔,谁来担责?

周荃 李重托  上海金融法院

物流公司辗转通过一家保险经纪公司为公司雇佣司机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期间物流公司发送司机变更信息至保险经纪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后遭保险公司拒赔,才发现保险经纪公司未把司机变更信息传递给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谁来担?保险经纪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回顾

甲物流公司经某广告公司从中牵线,通过一家保险经纪公司购买了一份雇主责任险,为公司里的货车司机提供保险。后甲物流公司在投保雇员名单中把司机李某变更为程某,并将变更信息发送给广告公司。广告公司也将该变更信息发送至保险经纪公司。然而,保险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忘记将变更信息发给保险公司。程某发生事故遭受损失后,被保险公司以不在被保险人名单中为由拒赔。案涉投保单载明:若因投保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供人员名单而引起的保险纠纷由投保单位负责。随后,甲物流公司和司机程某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广告公司告上法庭。

甲物流公司认为

保险经纪公司因疏忽过错导致其损失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甲物流公司及时提交了雇员变更名单,广告公司也及时将信息传达至保险经纪公司,因保险经纪公司怠于履行转交名单的义务,致程某未能成为保险单上列明的雇员,进而保险理赔被拒,应当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较大比例赔偿责任。

保险经纪公司认为

甲物流公司并非经纪服务合同相对方,合同实际相对方是广告公司,甲物流公司无权要求保险经纪公司承担经纪服务职责。相反根据保单约定,甲物流公司负有保障人员信息及时传递到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经纪公司不应承担过多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结合相关合同约定、过错程度、专业程度等因素,法院一审判决保险经纪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甲物流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

甲物流公司没有及时关注、跟踪、核实该变更信息是否切实传递到保险公司等情况,这个过错的事实可减轻保险经纪公司赔偿责任。但保险经纪公司未能及时传递变更信息的行为确系造成甲物流公司损失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同时考虑到保险经纪公司在代为投保等过程中收取保费的金额与甲物流公司实际缴纳保费之间存在差额。二审改判保险经纪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  周荃

综合审判二庭审判团队负责人 三级高级法官 法学博士

一、交易链条不宜过长,雇主购险需谨慎

雇主责任险系在雇主向雇员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就此向保险公司求偿的一类保险产品。出于节省沟通成本等考虑,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和其他公司层层转手购买雇主责任险的现象逐渐增多。而在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中,每个月甚至每天都会发生雇员离职、变动的情况。员工经常变动已成为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用工过程中的显著特点。由此雇员变更信息是否及时传递到保险公司的细节,将直接影响保险责任是否承担。在多达3-4层的销售链条中,雇主企业被拒赔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

二、造成脱保须赔偿,司机权益应保障

作为专业保险经纪公司,理应能够预见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存在更新雇员保单的需求。因此保险经纪公司在经纪合同约定的推荐保险产品、协助投保等义务之外,仍应就雇员名单变更等重要事项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处理等附随义务。由于保险经纪公司未及时将雇员变更名单转交至保险公司,也未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甲物流公司或广告公司,导致案涉司机遭遇交通事故后的损失迟迟无法得到保险金赔付。保险经纪公司未能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雇主企业亦应担责,更新名单要督促

本案中,甲物流公司既是雇主企业,负有对雇员司机进行工伤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是投保单位,系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主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甲物流企业负有将雇员变更信息通知至保险公司的义务。而甲物流企业以多层链条的高风险方式购买雇主责任险,仅将司机程某信息提供给广告公司,而没有及时关注、跟踪、核实该变更信息是否切实传递到保险公司等情况,因此甲物流公司存在过错,应自担部分赔偿责任。

供稿 | 综合审判二庭

文字 | 周荃 李重托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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