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 交通事故律师2298文章78评论 2016年8月17日评论1字数 150阅读0分30秒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此复二00一年十一月八日相关文章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道交案件裁判规则汇编暨诉前调解指引(庆中法办【2023】25号)全国法院关于交通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总逐条解读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上)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2022年5月1日之前的,不能适用2022年修正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指导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日照市中级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标准参考意见(2018) 1 登录收藏 https://www.jtsg.org/2016-08-17/3425.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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