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8月17日评论1字数 150阅读0分30秒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2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复

二00一年十一月八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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