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判断标准、常见类型

交通事故律师 2018年1月28日评论7字数 1973阅读6分34秒阅读模式

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判断标准、常见类型

摘要:客运车辆载货(货运车辆载客),非营运改为营运,改装、加装车辆是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三种情形,由此情况下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一定不赔付,与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无关。

一、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事故属法定免责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该条款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不同于“法律禁止性规定”。

法定免责事由,无论保险条款中是否记载,是否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法定免责事由均生效。法定免责事由还包括自杀、受害人故意等。

“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想免责,需满足:

1、法律禁止性规定记载于保险条款中,且作为免责事由;

2、保险条款需送达投保人;

3、保险条款中对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尽到提示义务,即该条款应黑体、加粗、加深印刷以区别于其他条款。

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为法定义务

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约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保险人。故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不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所导致的后果均是一致的。

即使在有的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个人认为,保险法规定的通知义务应为法定义务。具体理由如下:

1、签订合同时,保险人赖以计算保费及风险的事由,已发生变化;如被保险人不通知,显示公平。

2、保险公司获取的保费与承担的风险明显不相等,继续要求保险公司以低保费承保高风险的事项,违反保险法中的对价平衡原则。

三、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判断标准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满足以下条件:

1、危险状态需达到重要程度,即该危险程度导致解除合同或增加保费。如果危险程度仅是轻微加重,对保险人履行义务并无影响,则被保险人无须履行通知义务。

2、不可预见性,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需是保险公司在订约保险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在费率计算范围之内;即未在保险人预估风险之内。

3、持续性,危险状态具有持续性,如果危险状态只是一时的改变随即消失,则不属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如被保险人只是一次性顺路送人收取邮费,则不属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四、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类型

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大体有以下几种类型客运车辆载货(货运车辆载客),非营运改为营运,改装、加装车辆等三种情形。至于车辆转让虽在保险条款中有约定,车辆转让在实际中,只要办理批单更改即可,在办理批单时,不会增加保费也不会解除合同。故其不符合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条件。

五、三种类型实务中认定方法

客运车辆载货(货运车辆载客)认定方法:

1、车辆的内容结构是否改变,如是否将客运车辆后排座椅拆除、货运车辆中安装座椅;

2、是否经常从事客运车辆载货(货运车辆载客)的事实;

3、事故发生是否在从事客运车辆载货(货运车辆载客)。

非营运改为营运认定方法:

非营运车、营运车从车辆行驶证中,可以判断属于何种车辆。

非营运是行为人指未取得营运证书,以盈利为目的,利用车辆从事客运或货运的行为。

非营运从事营运,通常是在驾驶员报案、现场查勘发现的,保险公司通常能举出的证据是电话录音、询问笔录。

 

对驾驶人的询问笔录,如案件中驾驶人不是当事人,则属于证人证言。如是案件中驾驶人是当事人,则属于驾驶人的自认。

对被保险人的询问笔录,属于当事人庭外自认。

保险公司在做询问笔录时,应规范(两人、程序合法、当事人签字按手印等)。

保险公司应当保存电话录音、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形成一个证据链,便于法官采信。

通常私家车多次从事滴滴运输,发生交通事故,就属于非营运改为营运,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改装、加装车辆认定方法

现场查勘:

1、查实车辆的长宽高尽寸,是否改变。

2、车辆原装部件是否减少,如是否拆除四周侧防护栏。

3、车辆是否增加了部件,如加长、加宽等。

总结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要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属于法定通知义务。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通常有客运车辆载货(货运车辆载客),非营运改为营运,改装、加装车辆等三种情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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