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长林等六人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赔偿纠纷一案的函复(2002)民一他字第6号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8月17日评论字数 357阅读1分11秒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长林等六人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赔偿纠纷一案的函复

(2002)民一他字第6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高长林等六人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赔偿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肇事车辆违章调头,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公司),为修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施工方便,在禁止货车通行期间,允许为其运送沙子的货车驶入高速公路,应当预见到该货车通过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开口处就近驶入在建服务区的潜在危险。因此,河南高速公司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行为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处理时可先由肇事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河南高速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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