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相关交通刑事犯罪的区别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危险驾驶罪,将实践中多发的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入刑,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醉酒驾车等恶性肇事案件的发生。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交通肇事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二、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四、量刑上不同
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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