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款解释的批复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978文章27评论 2014年12月31日评论字数 190阅读0分38秒阅读模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款解释的批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你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款有关问题的请示》(人保发[2001]2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落地后被所乘车辆碾压造成自身伤亡的情况,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9.18相关文章逐条解读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上)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2022年5月1日之前的,不能适用2022年修正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指导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日照市中级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标准参考意见(2018)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统一适用相关民事赔偿标准的通知(金中法【2016】101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12) 点赞 登录收藏 https://www.jtsg.org/2014-12-31/1450.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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