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通知(2012)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15日评论字数 355阅读1分11秒阅读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通知

桂高法(2012〕261号

全区各中级法院、北海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批复的文件精神,就如何确定保险公司分项赔偿责任问题通知如下:

一、尚未审理终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不予支持。

二、以上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巳审理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通知为由审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批复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保险责任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一科  2012年7月24日印发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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