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批复(2015)粤高法民复字第2号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7月25日评论2字数 301阅读1分0秒阅读模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批复》

(2015)粤高法民复字第2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意见。

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公务组织行使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或赋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未经法律授权可代替无名死者主张死亡赔偿金,也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其无权代五名死者起诉请求死亡赔偿金。侵权人或保险公司将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的做法,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律不作干涉。

此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Ο一五年五月七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批复(2015)粤高法民复字第2号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7月25日
  • 除特别注明外,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用于学习交流分享,转载请务必保留原作者等信息。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