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8月24日评论字数 3751阅读12分30秒阅读模式

危险驾驶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自危险驾驶被列入刑罚范畴已有四年多时间,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研究对象,发现此类案件总体呈现醉驾居多、犯罪主体文化偏低等特点。针对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对危险驾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何采取强制措施,言词证据容易发生变化,罪与刑在立法上是否相适应等问题,本文拟从实务角度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 醉驾 强制措施 言词证据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依法纳入刑事犯罪规制范畴。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办理的该类案件为例,截止2015年6月,该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48件148人,移送法院起诉140件140人,生效判决120件120人,判决情况为不满三年缓刑2人,管制2人,拘役59人,拘役宣告缓刑57人。

一、危险驾驶案件特点

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办理的该类案件为例,根据统计,该院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多为醉驾型危险驾驶,飙车追逐型危险驾驶相对较少;近两年来,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呈下降态势;从文化程度来看,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121人,占起诉总人数的87%;涉案的机动车类型主要以摩托车和小轿车为主。危险驾驶案发地点主要在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干道和设施简陋的村路以及城乡结合部;办理的140件危险驾驶案件中,醉酒驾驶的有114件,占82%,其中醉酒后无证驾驶的有29件,占21%。从案件查获方式来看,多因事故发生而被查获。

危险驾驶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涉案人员法律认识不足,风险意识不强。还有些人是侥幸心理作崇,明知醉驾违法,还高估自己的认知状态,认为自己很清醒、能够保证不出事;另外,埇桥区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查获多为选择性执法,而非常规性执法;因此,就有人抱着侥幸心态,认为公安机关查酒驾不是经常查,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查到。

本文以笔者所在检察院办理的两个案件为例,引出争议焦点。

1.2014年9月20日,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管理中心经查阅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经电话多次传唤张某仍不到案,检察院依法不予受理此案;后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将其刑事拘留并再次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2.2014年7月21日晚上8、9点钟,犯罪嫌疑人郭某因喝酒便让其朋友曹某代驾,曹某证实其顺着白云宾馆北边的巷子行驶到北关环城路,因有事将车逆向暂停在北关松鹤楼饭店门前,先行离开了。当晚23时5分,派出所接警赶到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郭某躺在驾驶位上睡着,该车也处于发动状态,经抽血鉴定,犯罪嫌疑人郭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1mg/100ml。

案例一: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到案,本案在被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在办案期限的限制下检察人员及时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在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案例二:从该案的案发及抓获经过、酒精检测报告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郭某已达醉酒状态、车辆出于发动状态、被发现时躺在驾驶座位上睡着,但是本案证人开始的证言证实车子停放的位置与犯罪嫌疑人郭某被发现时的位置不一致,后在补充侦查阶段,证人曹某的证言发生变化说作笔录时可能记不清了;犯罪嫌疑人郭某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驶的事实不清,对其在发动状态的车辆里的驾驶位坐着,不符合刑法惩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立法本意;因此,依法应对犯罪嫌疑人郭某存疑不起诉。

二、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务中,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主要存在如下几个疑虑:1.对危险驾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何采取强制措施;2.言词证据容易发生变化;3.罪与刑在立法上是否相适应。

具体来说,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相对固定。因为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适用条件要求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危险驾驶案的犯罪嫌疑人是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司法实践中,多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而危险驾驶罪一般不存在结伙、流窜等特殊情形,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七天,因此,如果仅仅采取刑事拘留而不变更强制措施,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在七天内完成危险驾驶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判决,几乎不可能。因而,在采取刑事拘留后会在期限届满前变更为取保候审。但是这其中存在一定的弊端。

1.危险驾驶案中有一定比例的犯罪嫌疑人来自外地,无法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而采取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又难以确保犯罪嫌疑人随时到案;埇桥区人民法院对醉驾型的危险驾驶案件多判处拘役实刑,因此,在传唤被告人时即对其采取逮捕措施;而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存在传唤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风险。这就为司法办案带来一定的难题。

2.危险驾驶案中的目击的证人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故而,证人很难作客观的陈述揭示真正的事实。同时,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后容易和证人串供、证人有做伪证或变更证言的嫌疑。因此,该类案件的言辞证据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

3.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及其后果也存在一定的社会问题。首先,我们每个人无论品德的好坏都有可能因为一次的失误或冒险而成为罪犯;成为一个有前科的人。其次,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的执行场所是看守所,而看守所内关押的涉罪人员极其复杂,危险驾驶罪罪犯在此服刑存在从轻罪向重罪恶化的风险。再次,危险驾驶罪罪犯服刑后将面临失业、失学等严重社会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劳动者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些人在服刑后甚至背负极大的思想负担,很难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

三、完善建议

1.对危险驾驶案的犯罪嫌疑人放开限制准许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对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后可否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司法机关应当对危险驾驶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才能便于办案?对于此类案件多采用程序简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却并不简易:从法律文书的要求看,除了普通程序必须具备的法律文书外,还需要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并报请审批,同时,要求具备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因此,公诉人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的工作量反而比普通刑事案件时的繁重。刑事速裁机制、取保直诉等做法在本地区的适用尚在少数。

以埇桥区为例,法院对危险驾驶案件把关较严,通常均判实刑的惯例,笔者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办案需要,在审查羁押必要性后发现确需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时,也可以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笔者建议,通过立法解释予以完善规定适用逮捕的条件。

2.言词证据获取时采用同步录音录像。

由于在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因此,笔者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取证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变更供述或有串供嫌疑、证人有袒护犯罪嫌疑人的迹象并有可能串供、作伪证嫌疑时,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全程不间断录音录像,加以固定原始证据。因危险驾驶案件案情相对简单,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较为明确,因此,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步骤可参照重特大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要求,简化不必要的步骤。这里采取同步录音录像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供述时采取,还包括对证人提取证言;另外,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前必须明确告之对相对人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这一细节应当在同步录音录像中予以体现。

3.完善执行场所服刑环境。

危险驾驶罪犯的拘役服刑均在看守所进行,既然没有必要送进监狱服刑,也没有必要单独设立服刑场所,那么,只有完善在看守所的服刑方式、改善服刑环境,确保这些罪犯不致受其他不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影响,产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笔者建议,对危险驾驶罪犯的管理既要比其他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严苛,又要加大普法宣传等法律教育;让其领悟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性的同时,还要作教育其不再犯罪的特殊预防。

4.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首先,普法的对象既要面向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本人也要向其同车的其他乘客;其次,普法的方式有参与法庭审理和庭前司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再次,教育的内容既要包括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也要包括增强公民守法意识,让其明确认知到醉酒驾驶已成为一种犯罪。此外,公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的方式以案说法,法院可以采取危险驾驶犯罪集中宣判的方式教育广大群众,积极组织开展公开巡加审判,加大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

5.完善相关立法,确保危险驾驶罪犯服刑后重新回归社会。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客观行为上;主观上并无道德、甚至法律严以苛责的人品缺陷。因此,对于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规定,“劳动者被判处刑罚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给予开除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等规定过于以偏概全、罚过其罪。

对于有些学者提出的“应当适度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因司法程序中存在难题就将风险转嫁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成本中。


 

广州交通犯罪律师提示:本文作者梁侠 徐红,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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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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