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保价而发生货物丢损按照运费的2-5倍进行赔偿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12月22日评论字数 1637阅读5分27秒阅读模式

未办理保价发生货物丢损按照运费的2-5倍进行赔偿

裁判要旨

被告赔偿的标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在运单储运事项中注明:如货物出险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理赔,但不超过货物声明价。

案例索引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一审 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130号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一、被告广州广湘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灿坚支付赔偿款2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3日,原告委托邹志华将一包装完好的纸箱带到广州市石牌西路38号自编28号的广湘货物托运部办理铁路快件托运,在编号10137486的运单上显示托运货物品名是电脑配件,纸箱包装,重量8.5公斤,保价声明价格200元,运费20元,保价费1元,付款方式为到付;储运事项中注明:如货物出险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理赔,但不超过货物声明价格;运单左下方有一定黑体字,内容为托运人(甲方)与承运人(乙方)做如下约定: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单背面的运输条款,乙方已提示甲方注意,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了说明。甲方确认合同的每一个条款没有免除乙方责任,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并自愿在上方签名确认此条款。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第10条用黑体写明:承运人建议托运人办理货物保价运输,声明保价并支付相应保价费。托运人声明保价并支付保价费,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按如下规则赔偿:保价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保价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未办理保价而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对丢损货物按照实际损失在丢损货物所对应运费的2-5倍进行赔偿。按以上方式计算得出的赔偿额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邹志华在运单上签名确认。当晚,被告将货物装上当日K9018次列车,但次日在长沙卸货时,发现不见了货物。另查,被告广湘物流于2014年6月10日注册成立。再查,吴灿坚与广湘物流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246号民事裁定书,以被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吴灿坚的起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裁定撤销本院上述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委托他人通过被告广湘物流用铁路快件的方式托运包裹,托运人在运单上签名认可,应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货物通过铁路快件的方式安全送达目的地,但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赔偿的标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在运单储运事项中注明:如货物出险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理赔,但不超过货物声明价格;运单左下方有一定黑体字,内容为托运人(甲方)与承运人(乙方)做如下约定: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单背面的运输条款,乙方已提示甲方注意,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了说明。甲方确认合同的每一个条款没有免除乙方责任,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并自愿在上方签名确认此条款。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第10条用黑体写明:承运人建议托运人办理货物保价运输,声明保价并支付相应保价费。托运人声明保价并支付保价费,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按如下规则赔偿:保价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保价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未办理保价而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对丢损货物按照实际损失在丢损货物所对应运费的2-5倍进行赔偿。按以上方式计算得出的赔偿额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托运人邹志华在运单上签名确认,本案的赔偿标准应为货物声明价格。原告诉求的赔偿金额,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被告广湘物流虽在工商注册的时间晚于事发一个月,但以广湘货运部的名义试运作符合客观事实。且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裁定撤销本院的驳回起诉裁定,已在法律上明确了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的存在。被告关于其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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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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