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运输合同纠纷谈物流企业法律风险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7月10日来源:智飞法律网评论1字数 1936阅读6分27秒阅读模式

从一起运输合同纠纷谈物流企业法律风险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运输合同纠纷,反映出物流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同时也给物流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上进行重要警示。

案件简介

A物流公司与某公司(货主)签订运输协议,有长期的运输关系,同时约定物货为保价运输。A物流公司接受某公司委托,运输一批货物,某公司托运时声明价值并交纳了相应保险费,A物流公司又转委托B物流公司,转委托时未声明价值并注明是自保。B公司的托运单背面印有限制赔偿条款,货物不参加保险按运费三倍赔偿。托运人栏没有托运人签名。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A物流公司起诉B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约60万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B物流公司赔偿A物流公司全部损失。

法律分析及风险防控

一、A物流公司收取了保费未购买保险的法律责任。

A物流公司与某公司运输协议约定是必须为货物购买保险,那么这里的保险有两种,一种是货物运输险,一种是承运人责任险或物流责任险,即一种是财产险,一种是责任险,两种保险均可以转移风险。假设购买的是货物运输险,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是某公司即货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A物流公司。但发生保险事故后,都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货物损失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后,A物流公司是无权再向B物流公司主张全额赔偿,只能在未获得保险赔偿的免赔部分向下家承运人B物流公司主张赔偿。假设A物流公司购买的是责任险,被保险人一般是A物流公司本身,A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可以在未获得保险赔偿的免赔部分向B公司主张赔偿。

本案中,A物流公司收取了货主某公司的保费后,未购买保险,发生货损后,货主按实际损失主张全部损,A物流公司赔偿后是否有权向B物流公司追偿。一种观点认为,A物流公司收取了保费未按约定购买保险,A物流公司应在保价金额内赔偿某公司损失,但A物流公司承担的损失是因其收取保价费而未为某公司购买保险的过错所导致的,并且A物流公司也未向B物流公司支付保价费,因此A物流公司不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B物流公司。另一种观点认为,A物流公司与B物流公司之间形成独立的运输合同关系,无论A物流公司是否按照某公司的要求为货物购买了保险,均不影响B物流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显然本案二审法院持的是第二种观点,但笔者更支持第一种观点。理由是其一,A物流公司收取了保费,未购买保险,这本身是一种违约行为,A物流公司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二,A物流公司在转委托时也没有向B公司支付保费,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A物流公司在未履行支付保费的义务下,同时也不能主张只有支付了保费才能享有的全额赔偿权利。其三,购买保险与不购买保险的权利义务应是不同的,购买了保险情况下,A物流公司只能主张保险免赔部分,而获得的保险赔偿部分的请求权应属于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范围,因此是否购买保险直接影响到A物流公司向B物流公司主张的权利大小。

风险防控:作为像B物流公司这种第二层以上承运人,在上家承运人转委托时,不管上家承运人是否购买了保险,最好是一律强制性的收取保险费,避免自保的运输方式。如果采取自保方式运输必须另行签订书面合同。收取了保费应当购买相应的保险。

二、托运人未签字对赔偿责任的影响

本案中A物流公司与B物流公司没有书面的运输协议,只有托运单,而托运单没有托运人签字。托运单上印有限制赔偿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托运人没有签字,B物流公司无法证明已将格式条款内容向A物流公司进行了明确说明或告知,限制赔偿条款对A物流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B物流公司仍然要按照全损赔偿。

风险防控:这里有两个风险点,其一是限制赔偿条款印在运单背面,没有引起足够的提示。其二是托运人没有签字,这是最大的风险。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的,免赔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现在已经很规范了,几乎看不到没有投保人签名的投保单。物流公司可以借鉴一下保险公司的操作方法,规范经营。托运人为公司的最好有托运人盖章,如果是委托员工办理也要求出具授权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A物流公司是否实际赔偿货主对B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影响

一种观点认为,A物流公司必须在实际赔偿货主后才能向B物流公司主张追偿权;一种观点认为,不管A物流公司是否实际赔偿货主,根据《合同法》第311条,B物流公司都应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上家承运人在实际赔偿货主后向下家承运人进行追偿,更合法合理合情。但如何审查实际赔偿呢?比如本案中,A物流公司与货主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在运费中抵扣,货主出具收款收据,A物流公司主张已实际赔偿,法院采纳了A物流公司主张。

风险防控:作为下家承运人在诉讼中应重点审查上家承运人对货主的赔付证据,并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抗辩。

 


广州保险赔偿律师提示,本文作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胡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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