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投保地址与出险地址不一致的保险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7月8日评论字数 1429阅读4分45秒阅读模式

财产险投保地址与出险地址不一致的保险责任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是一个财产地址,在这个财产地址内的被保险人的财产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投保的时候是甲地址,而出险时又是乙地址,这种情况下的保险责任如果认定呢?

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保单记载保险财产地址为A公司工商注册地址甲地,后A公司搬迁了公司地址,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公司地址40天后A公司仓库发生火灾,造成几百万损失。A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地址与出险地址不一致拒赔。A公司主张投保时提交的照片是出险地址,实际承保的是出险地址,因当时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的营业执照未下来,因此提供了原工商营业执照。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申报的财产应核实,保险公司仅凭A公司申报的财产进行核保,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依据未变更的工商登记信息将财产地址登记为甲地址,并非A公司真实意思青示,而是填写借误,A公司真实投保财产地址应为乙地,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财产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深圳中院,二审法院认为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明确列明的保险财产承担保险责任,涉案受损财产不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址,不属于涉案合同项下的保险标的,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 保险人是否有义务对承保标的进行实地查勘核实。

保险公司的操作规程有规定对投保标的进行现场查勘。A公司也提交该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未尽查勘责任。保险人是否有义务对承保的标的进行现场查勘核实呢?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法定义务。那么是否进行查勘则成为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可以选择现场查勘,也可以依据投保人申报的财产直接承保。现场查勘是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评估,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保险人选择未查勘而直接承保,是保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置。

二、 投保地址与出险地址不一致,以哪个地址为准。

投保单、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组成部分,投保单、保险单上列明的财产地址为甲地,而火灾事故发生在乙地。A公司虽然主张投保时全部财产实际已搬迁到乙地址,提交的照片显示的也是乙地址,而投保单上的地址不是其公司员工所填写,但投保单上有A公司的盖章确认,故地址填写错误的说法很难成立。照片是乙地,投保单上是甲的,保险单依据投保单出具,投保单有A公司确认,其效力应大于照片的证明力。受损财产不属于保险单列明的财产地址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三、A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一,投保时未将全部财产地址进行投保。投保时营业执照未变更,但主要财产已搬迁到新地址,应将新的财产地址一同进行投保,投保人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只有一个,但存在的财产地址可以有多个,A公司可以对多个地址进行投保。

第二,A公司在变更工商注册地址后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地址,这一点是A公司最大的失误。财产地址变更了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出具批单,就不会出现本案中地址不一致和情况。并且A公司搬迁地址后,标的物的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这些都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出险后也会出现理赔争议。

四、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胜诉了,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即承保前的风险评估。保险人应尽可能的对标的物进行现场查勘,特别是对易燃、易爆、危险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进行现场核实,对安全性、规范性进行检验。假设A公司申请变更财产地址,在做出批单前,也应对新地址进行重新查勘。

 


广州保险律师提示,本文作者:胡廷梅律师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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