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使用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交通事故律师2265文章76评论 2022年6月11日评论字数 159阅读0分31秒阅读模式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通知2019.10.31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讨论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使用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主要内容:1、关于伤病关系处理;2、关于鉴定时机;3、关于足弓破坏的评定;4、关于肋骨骨折的评定;5、关于特殊功能障碍的评定;6、关于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附:文件 相关文章新省标:广东省五部门《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疾等级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指南》法医临床伤残评定时机汇总广东高院关于印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疾等级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指南》的通知(粤司发【2023】28号)人体损伤致残重大变化!即使不构成伤残等级,下列14种情形侵权人仍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23年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废止《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的通知(粤鉴协【2022】1号)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江苏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医临床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等鉴定事项的通知》(苏鉴协〔2022〕40号) 点赞 登录收藏 https://www.jtsg.org/2022-06-11/9594.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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