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文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5)刑监他字第12号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8月17日评论字数 339阅读1分7秒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文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2005)刑监他字第12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陈文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附带民事被告人赖永棋、黄金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出售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不是导致或促使被告人陈文海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损伤的原因之一,不构成致害他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原一、二审再审判决附带民事被告人赖永棋、黄金章负赔偿连带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附带民事被告人赖永棋未办理过户手续而出售机动车,依法仍为该机动车的所有人。其对该车发生的交通肇事致人损害的后果,应依照国务院 1991 年 9 月 22 日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责任,即在被告人陈文海暂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负垫付责任。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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