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GA/T 944—2011)

交通事故律师 2019年4月12日评论2字数 3428阅读11分25秒阅读模式

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GA/T 944—201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识别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的调查取证内容、方法和分析步骤。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的识别。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 motor-vehicle driver in the road traffic accident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驾驶该机动车的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

2.2

撞击痕迹 impact marks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其他车辆、人体或物体发生碰撞接触,在车体上形成的凹陷、褶皱、破损等痕迹。

2.3

擦划痕迹 scrape marks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人体、路面或其他物体相互接触,沿接触面切线方向相对运动而在作用部位形成的片状、线状、带状等痕迹。

2.4

附着物质 adher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人体、路面及其他物体因发生物质转移而附着于其表面的油漆、塑料、纤维、血迹、毛发等物质。

2.5

驾驶人特征损伤 driver characteristic injuries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驾驶人与其座位周边的部件相互作用形成的人体损伤。

2.6

同一认定 identification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的一对或一对以上痕迹的形态学特征和附着物质的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特性的一致性比对和分析。

3 调查取证

3.1 一般要求

3.1.1 到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下简称现场)时,应通过照相或录像固定车内人员的位置。因抢救等原因车内人员的位置发生变动,或人车分离的,应及时询问救援人员或当事人、证人,为确认驾驶人收集证据。证据应通过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

3.1.2 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及时查询车辆信息、查找车内证件、物品,获取驾驶人信息。及时询问其他当事人以及目击证人,了解驾驶人体貌特征、衣着特征、口音等情况,并固定证据。

3.1.3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在现场及时对人体损伤进行检验并照相固定。

3.1.4 及时收集、保全衣着和鞋等容易遗失且对驾驶人识别有价值的物品。能够在现场提取、固定、初检痕迹物证的,应在现场完成。不能在现场完成的,应妥善保全。

3.1.5 在撤除或清理现场时,不得驾驶肇事车辆,不得触摸需要重点勘查的部位。因客观原因必须触摸时,应避免对潜在痕迹、物证的破坏。

3.1.6 肇事车辆应封存在指定的停车场并妥善保管,防止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而导致痕迹、物证的灭失或破坏。

3.1.7 应及时提取和保全有助于确认驾驶人和能够反映车辆发生事故时的运行轨迹的视频监控资料。

3.2 汽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要点

3.2.1 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应包括以下要点:

a)  伤亡人员在现场的位置、姿势;

b)  鞋、帽等随身物品在现场的位置;

c)  血迹、人体组织、毛发等在现场的位置、分布及形态;

d) 散落物在现场的位置、分布及形态; e) 地面轮胎痕迹;

f) 车辆部件、人体或其他物体在地面遗留的痕迹;

g) 车辆及脱落部件、人体及人体组织等作用于电杆、路树、隔离带等物体上而遗留的痕迹; h) 以上内容与车辆及相互之间的位置关系。

3.2.2 车辆勘验

车辆勘验应包括以下要点:

a) 撞击痕迹、擦划痕迹等;

b) 风窗玻璃损坏情况,有无血迹、毛发、纤维等附着物质;

c) 方向盘有无变形;

d) 安全带及其附件有无损坏;

e) 驾驶人座位及其周边有无车辆部件损坏;

f) 气囊上有无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g) 驾驶人座位及其周边有无擦划痕迹及附着物质;

h) 乘员座位及其周边有无擦划痕迹及附着物质;

i) 油门、制动、离合器等踏板周边有无脱落的鞋等物品;

j) 油门、制动、离合器等踏板上有无鞋印或附着物质;

k) 方向盘、车门、仪表盘、转向灯开关、大灯开关、变速杆、车内后视镜、车钥匙、驻车制动手柄、驾驶人座椅调节装置等部位是否留有手印;

l) 行驶记录仪或卫星定位装置;

m) 档位状态。

3.2.3 衣着勘验

衣着勘验应包括以下要点:

a) 衣着颜色、款式、质地、花纹、饰物等;

b) 衣着破损情况,有无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c) 衣着上有无安全带印痕;

d) 鞋、袜破损情况,有无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e) 鞋底有无油门、制动、离合器等踏板印痕。

3.2.4 人体检查

3.2.4.1  体貌特征检查

检查体貌特征应包括以下要点:

a) 性别、身高、体重、体型、肤色; b) 发型、发色、发长; c) 面部特征; d) 纹身、瘢痕、饰物; e) 指纹、掌纹; f) 生理缺陷。

3.2.4.2  驾驶人特征损伤检查

检查人体是否具有以下特征损伤:

a) 头面部有无风窗玻璃作用形成的损伤; b) 面部、颈部有无气囊作用形成的损伤; c) 肩部、胸腹部有无使用安全带形成的损伤; d) 胸腹部有无方向盘作用形成的损伤; e) 手、前臂有无握持方向盘形成的损伤; f) 膝部、腿部有无与仪表台等车辆部件作用形成的损伤; g) 踝部及足部有无与油门、制动、离合器等踏板作用形成的损伤。

3.3 摩托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要点

3.3.1 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应包括以下要点:

a) 伤亡人员在现场的位置、姿势及变动情况; b) 车辆在现场的位置、状态及变动情况; c) 头盔、护手套等物品在现场的位置; d) 同3.2.1 c)~h)。

3.3.2 车辆勘验

车辆勘验应包括以下要点:

a) 区分车辆采用骑式车架或坐式车架; b) 撞击痕迹、擦划痕迹; c) 护杠或护板有无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d) 仪表盘、反光镜、车把、风档等部位的损坏情况,有无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e) 油箱损坏变形情况,有无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f) 护手套有无痕迹、血迹。

3.3.3 衣着勘验

衣着勘验应包括以下要点:

a) 衣着颜色、款式、质地、花纹、饰物等;

b) 衣着裆部有无与油箱擦划的痕迹、附着物质;

c) 鞋有无与车辆部件作用形成的印压痕迹、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d) 头盔规格、损坏情况;

e) 头盔内、外有无血迹、人体组织、毛发等;

f) 手套上有无擦划、撕裂等痕迹。

3.3.4 人体检查

3.3.4.1  体貌特征检查

a) 头围尺寸;

b) 其他同3.2.4.1。

3.3.4.2  驾驶人特征损伤检查

检查人体是否具有以下特征损伤:

a) 面部、颈部有无与摩托车仪表盘、风档等作用形成的损伤; b) 头面部有无与头盔作用形成的损伤; c) 胸部、腹部有无与摩托车车把、后视镜、仪表盘作用形成的损伤; d) 前臂有无因摩托车车把突然扭转而形成的间接损伤; e) 手部有无握持摩托车车把形成的损伤; f) 腹部、会阴部、大腿内侧有无与摩托车油箱等部位作用形成的损伤; g) 小腿、足有无与摩托车前护杠、护板、档杆等车辆部件作用形成的损伤。

3.4 其他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要点

其他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要点参照3.2执行。

3.5 模拟实验

痕迹、物证固定、提取后进行模拟实验时,应选取相似的时间、地点、环境等现场条件,选取原车或相同型号的车辆、与嫌疑驾驶人身高体型相仿的人员、与发生事故时嫌疑驾驶人所穿相同式样的衣着,验证以下内容:

a)嫌疑驾驶人身高、体型与驾驶空间是否相符;

b)嫌疑驾驶人的体貌特征、衣着特征与视频监控资料中驾驶人的特征是否相符;

c)嫌疑驾驶人衣着、鞋上的痕迹、附着物质与车内相应部位痕迹、附着物质是否具有对应关系;

d)嫌疑驾驶人的损伤与车内相应部件是否具有对应关系。

3.6 心理测试

如需对嫌疑驾驶人进行心理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 a) 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 b) 事故发生前经历的特定事件; c) 事故发生时采取的具体措施;d) 陈述中与已经查实的证据不相符的内容; e) 对事故的总体态度; f) 对事故应承担的责任。

4 驾驶人识别综合分析

结合具体案情,根据需要选择下述步骤,综合分析,认定驾驶人:

a) 全面勘查现场,根据地面轮胎痕迹、挫划痕迹、散落物分布、车辆、人体、血迹位置关系等情况分析车辆运行轨迹; b) 勘验车辆,根据车辆撞击痕迹,结合车辆运行轨迹分析车辆碰撞类型、次数; c) 对事故进行运动学和力学分析; d) 对痕迹、附着物质进行同一认定; e) 分析人体特征性损伤形成原因; f) 模拟实验; g) 心理测试; h) 组织辨认;

i) 各种证据相互印证,排除矛盾点; j) 排除嫌疑人位于其他位置的假设; k) 排除冒名顶替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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