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梁翠娥、李庚任、李铁江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陈炯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4月10日评论字数 438阅读1分27秒阅读模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梁翠娥、李庚任、李铁江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陈炯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2020〕粤民他75号  2020年6月29日)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梁翠娥、李庚任、李铁江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陈炯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关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保险人已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依法生效。肇事营运性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保险人可依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当事人以该约定未指向具体证书名称,或者事故发生时车辆不处于营运状态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但该机动车驾驶人依法无须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除外。

此复。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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