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应当注意的问题(2009)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16日评论字数 1197阅读3分59秒阅读模式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当前商事审判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全市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电视电话会上的发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唐文

同志们:

刚才,宋院长的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全市法院2009年的商事审判工作,充分肯定了一年来我们取得的成绩,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不足,客观准确地分析了全市法院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全面部署了2010年的商事审判工作,是指导我们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体会,切实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当前商事审判中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谈谈我们的意见,供同志们在审判实践中参考。

三、审理保险纠纷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如何确定投保人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我们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就自己已知或应知事项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范围限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问题。保险公司未询问的视为非重要事项,投保人无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询问内容应明确具体。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上的内容,投保人签字的,视为投保人对询问内容已经告知;保险代理人明智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同意承保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二)关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理解问题。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免责条款,保险人除了在投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保险人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的说明以一般人能理解为标准。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出具免责附单,投保人在上面申明已知免责条款含义、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并签字的,应认为保险人已举证证明其已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赔率条款,保险人也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对被保险人无约束力。

(三)关于保险合同解释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保险合同专业用语应以专门领域的解释为准;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应按保险条款订立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准;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致的,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手写”优于“打印”的规则解释。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当适用上述原则仍不能得出合理解释时,应对保险条款作出不利于保险人一方的解释,但是投保方拟订保险合同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接受方的解释。

四、审理证券纠纷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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