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挂靠单位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的答复(甘高法〔2005〕311号)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17日评论字数 274阅读0分54秒阅读模式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挂靠单位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的答复

甘高法〔2005〕311号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酒中法研请字第02号《关于挂靠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2月27日第46次会议讨论,答复如下:

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并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有一定支配权的,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对挂靠车辆运营没有支配权的,被挂靠单位仅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但私人自用非营利性车辆除外。

此复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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