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峰与张某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保险法》还是《民法典》?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民初7548号
二审: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1民终1125号
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10625号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受害人并非本案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故不适用该诉讼时效规定。本案中,受害人2015年1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2020年9月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且未举证证明期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情形,故原审法院对保险公司关于受害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106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原审原告:刘某峰
再审申请人张某帝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及原审原告刘某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1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帝申请再审。理由如下: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保险法中列明的保险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作为责任保险,应自伤者确认损失明细,向法院或者被保险人要求赔偿具体数额,要求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日起,具体到本案,应该自2020年9月8日刘某峰要求张某帝承担赔偿,基于此的保险事故才发生,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帝主张本案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刘某峰并非本案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故不适用该诉讼时效规定。本案中,刘某峰2015年1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2020年9月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且未举证证明期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情形,故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大地保险公司关于刘某峰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张某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帝的再审申请。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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