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已处于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由父母照管生活状态,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11月8日评论字数 2536阅读8分27秒阅读模式

何某明与林某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已处于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由父母照管生活的状态,其请求赔偿时是否可以父母为被扶养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件索引

二审: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5893号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114号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何某明在事故发生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其父亲申请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其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足的状态在事故发生前已经长期存在,需由父母照管其日常生活。何某明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虽不能终局性地免除,但在其辨认自己行为能力不足,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状态持续期间,依法应当由父母对其承担抚养义务,在此期间,何某明的父母并不属于何某明的被扶养人的范围。况且,何某明的父母均是退休人员,领取退休工资,亦不属于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二审法院未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一审被告:林某泽

再审申请人何某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一审被告林某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5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某明申请再审。理由如下:(一)二审认定申请人没有实际扶养其父母错误。申请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参加残疾人服务中心简单手工工作赚取生活费用,供养家庭,不能以其收入偏低为由否定扶养事实。何某明父母已届法定退休年龄,家中没有劳动力,靠政府补助及绵薄的退休金生活,一家三口是相互扶养关系。不能以何某明扶养能力大小衡量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因伤致残,其因增加生活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规定,认定受害人在受到侵害之前对被扶养人存在实际扶养的事实是受害人得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前提条件,适用法律错误,该规定已被施行在后的司法解释修改。(三)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不能自行免除,也无法定免除的情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是交通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已处于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由父母照管生活的状态,其请求赔偿时是否可以父母为被扶养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何某明申请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故其有权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经审查,何某明在事故发生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其父亲申请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其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足的状态在事故发生前已经长期存在,需由父母照管其日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据此,何某明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虽不能终局性地免除,但在其辨认自己行为能力不足,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状态持续期间,依法应当由父母对其承担抚养义务,在此期间,何某明的父母并不属于何某明的被扶养人的范围。况且,何某明的父母均是退休人员,领取退休工资,亦不属于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二审未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何某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某明的再审申请。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11月8日
  • 除特别注明外,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用于学习交流分享,转载请务必保留原作者等信息。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