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奔的网约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李双庆
这一段时间,每次在滴滴打车时,我都会和司机聊一聊车辆保险的问题。问他们是不是给车辆买了商业三者险?问他们是否是按照营运车辆上的保险?
“懂行”的司机大都带着朝阳群众的眼光审视我,以为我是卖保险的。
也有司机自信满满的对我说,自从做了网约车司机后,他给自己的车上了200万的商业三者险,还上了几十万的车损险,即使把人撞死了,把车撞坏了,保险公司也能替自己把该赔的钱全赔了。
听起来象是那么回事!可是,保险公司真的会替你把钱赔了吗?
我们来看看北京法院的真实判决。
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2016年2月份,仇某用自己登记为非营运性质的私家车在滴滴平台注册,并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同年9月28日仇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16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仇某注册成为滴滴司机后,从事快车服务,车辆从非经营车辆变更为经营性车辆,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仇某不能以事故发生时车辆并未处于营运状态对抗其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仇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仇某从事滴滴快车工作,车辆的使用频率较与个人自用明显提高,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仇某应将其此事实通知保险公司,但因仇某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三中院的判决:2016年,张某用自己登记为非营运性质的私家车注册为滴滴司机,并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4万余元的机动车损失险,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2017年2月13日,张某驾驶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一万六千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车辆性质为非营运,事故发生时从事营运,改变了车辆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判决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未就其上述改变车辆用途行为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事故系从事营运活动时造成,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北京市四中院的判决:郝某用登记为非营业性质的私家车在滴滴平台注册,并为自己车辆投保了交强险、28万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5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2017年12月21日,郝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己方车辆损失2万余元,对方车辆损失7千余元。东城法院认为郝某在事故发生时并未驾驶被保险车辆从事滴滴营运行为,无滴滴订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郝某驾驶的车辆承接滴滴营运业务,改变了车辆用途,增加了车辆使用频率,符合“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赔偿商业三者险及车损险,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
北京市四家中院,鉴于未检索到北京市一中院的生效判决,就看一下一中院辖区中最具代表性的海淀法院的判决:楚某用自己登记为非营运性质的私家车在滴滴平台注册了网约车,并为自己车辆投保了交强险、3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2017年9月22日,楚某驾驶该车辆在海淀区圆明园西路发生交通事故,造车损失6万余元。海淀法院认为:楚某驾驶的机动车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车辆使用性质及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使用性质均为“非营业”,但楚某驾驶该车辆从事网约车载客运输,属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保险公司对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
再看一下见诸媒体的一些报道:2016年12月15日,腾讯网转载了一篇名为《网约车肇事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司机自赔16万》的文章 ,报道了南京市江宁区的张先生用业余时间在“滴滴打车”平台上揽活,并为自己的登记为非营运性质的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后来出现交通事故,给受害者造成损失近28万元。而法院认为张某从事网约车服务,属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商业险的部分,判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张某自己赔偿近16万元。
2017年11月1日,新浪网转载了一篇名为《东莞私家车跑网约车跑出事故,家用商业险不赔》的文章,报道了东莞的肖先生给自己登记为非营运性质的私家车上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三者险,一天肖先生驾车去单位,在路上为避让其他车辆,出现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近八万元。因保险赔付问题,肖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查明肖先生在事发前一年开通了网约车服务,事发当天就有3单顺风车合乘记录。法院认为网约车属收费服务,符合车辆营运的特征,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商业险的理由成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其他的诉求都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案件在判决时以顺风车、事故发生时没有接单等理由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但是情况很少。
随着越来越多的判决认定网约车属于“营运”,估计很少再会有法官愿意去思考这个问题,直接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了。
但是,这样真的公平吗?
在与众多滴滴司机聊天时,我还问了下面几个问题:
为何不给自家车辆上营运车辆的保险?怎么样给自驾车辆上营运车辆的保险?有没有人告诉他们从事网约车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车辆上保险?
对于第一个问题,司机的答案集中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私家车上营运车辆的保险价格更高,而且营运车辆8年就要报废,对私家车来讲太不划算;二是表示不知道、不清楚车辆应该上什么类型的保险,保险公司和滴滴平台没有告诉他们车辆注册滴滴平台后就要办理营运车辆的保险;三是只有性质为营运的车辆,保险公司才能办理营运性质的保险。私家车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如果变更车辆性质需要将车过户到相关公司名下,私家车没有办法上营运车辆保险。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基本上回答了所问的三个问题:
第一,没有人告诉滴滴司机们,私家车是非营运车辆,所投保险都是非营运车辆保险;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后,就属于从事营业性运输,营运行为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根据《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无论网约车司机即使给自己的车辆上了多大额度的保险,但由于车辆性质为“非营运”,所以车辆的保险也是非营运类保险。而从事网约车服务后,车辆登记的性质虽没有改变,但实际上在从事营业性服务,一旦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就会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第二,正是因为从事营运用途的车辆危险度较高,所以保险费标准会较一般的非营运车辆标准高。但是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投保了非营运车辆保险,而将车辆用于营运活动,就会对保险公司“不公平”,结果你投了保,但是保险公司主张你改变车辆用途,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所以他可以不赔偿。
第三,由于私家车的用途都是“非营运”车辆,即使网约车车主知道保险公司会拒赔,而希望把车辆变更为营运车辆的,由于个人无法自行办理车辆性质变更,必须过户到相关车辆营运公司的名下,才可能变更车辆的营运性质。为了开网约车,把车过户到其他人的公司名下,对车主来讲不仅内心不容易接受,而且将车辆登记在别人的公司名下,法律风险也难以控制。再加上将车辆变更为营运车辆后,报废期限变为8年,成本之高,大大增加了这种模式的不现实性。
这就导致了网约车这个群体面临着一种极为尴尬的境遇:
第一,自家的非营运的私家车不投保肯定不放心,毕竟交通事故是难免的,但是即使投了保,却只能给车投非营运车辆保险。一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会以车主将非营运车辆用作营运,改变车辆性质为由拒不赔偿,损失还得自己担;第二,想给自家的车投营运车辆保险,不仅费用增加、报废时间缩短,而且要把车过户到别人名下,这种风险不必出交通事故的风险小。
于是乎,这种前进不得、后退不能的困境,就导致网约车车主们只能自欺欺人的给自己车投三者险、车损险,而出了事,却还得自己赔。
也许有人会说,反正我也不开网约车,就不会轮到我赔偿。但是你可以控制自己,但却控制不了别人。
随着网约车的推广,会有越来越多的私家车注册为网约车,一旦不幸发生事故,如何顺利获得赔偿,就成了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如果是一般的车辆,无论是私家车还是营运车,只要投保了足够的商业险,即使司机分文不明,保险公司可以保障受害者的损失得以补偿;而如果是登记为非营运车辆的网约车,即使投保了足够的商业险,保险公司也可以不理赔,那么你只能指望这个开网约车的人能够在交强险以外有有能力赔偿你的损失。遗憾的是开网约车的司机,一般不属于这个社会的高收入人群,当有重大伤害而得不到赔偿时,你就会发现即使你不开网约车,裸奔的网约车也与你有关。
笔者就在思考一个问题,网约车出现也好几年了,网约车因为营运性质问题难以得到商业险理赔的案件发生的也不是几起、几十起,甚至几百起了,但是为何没有人注意呢?当然,对于网约车司机来讲,无论他们是否知道风险与否、他们有什么希望都不是太重要,因为他们没有能力,或者让他们团结起来去改变这种尴尬的境遇不太现实。
对于网约车平台和保险公司来讲,我觉得应该从他们的责任和利益角度来评估他们的态度。
对于网约车平台而言,或许他们是在回避,至少也不太可能积极地去解决这个问题。
因为从责任上讲,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网约车平台无需为网约车司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也是司机来赔偿,网约车平台很少会承担赔偿责任;而从利益上来讲,一旦要求网约车变更车辆性质、增加保费标准,无疑会限制一大批车辆进入网约车平台的积极性,这肯定不是网约车平台所希望见到的。没有责任,有没有利益,即使网约车平台发现了问题,也很难指望他们花大力气去解决这个问题。
对于保险公司一方,或许乐见对于非营运车辆投保商业险的网约车发生事故不承担责任。
从责任上来讲,随着法院逐步形成非营运性质的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属于改变车辆性质,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赔偿商业险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对投保了商业险的网约车事故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对这样的结果自然不会反对;而从利益上讲,保险公司如果推动网约车的保险变更事宜,网约车的保费标准确实可以提高一些,但是出了事故的话,保险公司就需要赔偿。而且即使网约车司机知道给网约车投保非营运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可能不赔偿,但是一般不会有车辆不投保商业险,而且更多的司机是不太清楚地,还觉得保险公司会为自家的车“保险”呢。
笔者怀着不良的意图猜测,这样的境遇可能会造成保险公司故意的“装聋作哑”,乐得看到诸多的网约车投保非营运车辆保险,既收了保费,还不用承担责任,多好的事啊!当然,我希望我的猜测是错的,是在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然而,现实情况就是网约车司机、网约车平台、保险公司,或者没有能力,或者没有责任,或者……
结果就是,网约车在没有保险保障的情况下,裸奔在我们生活的城市里。当然严谨一点,网约车也不能算裸奔,这些车还有11.2万交强险保障,应该说还穿着底裤奔跑。对于网约车司机而言,他们应该明白,他们是在背着巨大的债务风险在挣辛苦钱,一旦出现一起事故,则多年辛苦的钱都得拿去赔偿也不够,一旦出现重大交通事故,则整个人的一辈子就得用来还债了。
以北京为例,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7990元,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那么北京的车祸如果造成人死亡的话,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需要130多万。即使不再考虑其他费用,一个月收入几千块钱的网约车司机,一年赔五万,需要赔偿近30年。网约车司机不绝望,等待赔偿的人也绝望啊;而我们这些“路人”,一旦不幸遭遇网约车事故时,也只能指望着网约车司机其实是个闲来无事的富二代、或者年入百万的高级白领、或刚刚得了几千万拆迁款的拆迁户,有钱来赔偿我们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了,如果遇到一个需要几十年来偿还你医疗费的司机,你只能怪自己命不好了。
当然,这都不影响网约车平台和保险公司生意兴隆,财源广进,因为从法律上讲,他们是没有责任的。只是正如刘向在《说苑·贵德》中所说,故圣人之于天下也,譬犹一堂之上也。今有满堂饮酒者,有一人独索然向隅而泣,则一堂之人皆不乐矣。网约车危险程度的无论是网约车司机还是每个潜在的受害者,都是社会的一份子,在保险制度已经发展到2019年时,诸多在城市里疾驰的车辆没有保险保障,这绝对不是一个正常现象,也是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个耻辱。如果还能长久下去,恐怕就不是一人向隅而泣,而是众人向隅而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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