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的常见诉讼问题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10月28日评论1字数 1603阅读5分20秒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赔偿的常见诉讼问题

1、关于受诉法院的确定

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提起诉讼时,应尽量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诉讼,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便于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调取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事故发在深圳,受害人又不是深圳人的话,在深圳起诉可以过得更多的赔偿。

当然,如果受害人选择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作为受诉法院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查封肇事车辆、通知被告)的话,也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受诉法院。

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比如,深圳人在广东其他城市发生事故的。

2、关于伤残评定标准问题

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受到人身伤害,需要根据受伤原因,参照以下不同的鉴定标准来确定受伤程度,从而计算赔偿金额。

  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 工伤或者职业病,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医疗事故受伤,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评定医疗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
  4. 刑事案件涉及刑事责任的,适用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前所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进行评定。
  5. 刑事案件涉及民事赔偿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评定伤残等级。

3、关于一人有多处伤残的赔偿问题

当事人因事故造成两个或以上不同级别的伤残等级的,根据审判实践,以最重的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每增加一处伤残,增加一定的比例,增加赔偿的比例不超过10%,如,一处8级,一处9级,定为30%+2%=32%,有其他多处伤残的,不能超过7级;有如,一处7级,一处10级,定为41%,还有一处9级,定为43%,还有其他多处伤残的,不能超过6级。

4、多车事故、牵挂车事故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应具体根据受害人(第三者)的损失和交强险责任限额总和的大小确定:

受害人的损失≥限额总和,按各自限额承担;

受害人的损失≤限额总和,按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

5、关于喝酒、无证驾驶的问题

随着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个问题基本是大一统了,保险公司唯一的免责事由是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无论是无证、醉驾、驾驶人故意,保险公司均需赔偿,并对侵权人享有追偿权。

6、关于交通事故与工伤保险双重赔偿问题

第三人侵权交通事故与工伤同时存在时,除扣除医药费部门外,其余项目均可以得到赔偿。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与第三人的行为共同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劳动者在取得工伤赔偿后,不能再以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关于交强险和商业险各种险种的赔偿问题

如第三者的界定,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肇事机动车上的“本车人员”不属于第三者,这是一个临时性身份,会随着特定时空变化而转变。当“本车人员”离开肇事机动车后因该机动车发生事故,则属于第三者,如司机检查故障时被己车碾压、开门下车瞬间被撞、刹车后飞出被他车撞后再被己车撞。

8、城镇标准农村标准问题

法院对农村居民“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有固定收入”的认定十分宽松,如果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实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即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在广州市区的城中村也是在城镇居住,居住证、租房合同、派出所或居委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完税证、银行支取明细等证据综合判断。

9、己方车损及对方车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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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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