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黄某诉任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租车的车辆承包金,应当由交强险来赔吗?
(2014)三中民终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
出租车司机因人身损害导致其无法正常驾驶车辆从事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车份钱)损失,应计入误工损失的范畴,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限额项下予以先行赔偿;仅因车辆受损导致出租车司机无法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法律分析
出租车的承包金(车份钱)制度,建立在出租车司机的劳动收入肯定高于出租车承包金这一假设条件之上,却不以实际运营为前提,这笔承包金不因出租车司机的具体情况而变化,即使司机受伤遵医嘱休息,除按照承保运营协议达到解除承保运营关系外,该承包金仍归收不误。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支付的从受害人遭受损害时起恢复治愈时止这一时段内,受害人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其本质上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而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满得到的利益。
对于出租车司机人身和车辆均受到损害情形下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应区分造成车辆停运的具体原因,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
1、若出租车司机人身受到损害的治疗和休息时间基本与车辆修复时间重合或超出车辆修理时间,则只吸收合并为误工费情形,由交强险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
2、若出租车司机治疗休息时间短于车辆修理时间,则需对车辆承包金损失区分为两部分来确定,出租车司机治疗及休息期间的车辆承包金损失作为误工费由交强险在死亡伤残项目下赔偿,超出治疗及休息期间的车辆承包金损失作为停运损失,由侵权人个人负担(侵权人有商业险的按商业险合同约定)。
3、若出租车司机伤情轻微不影响驾驶但车辆受损较为严重的,此时可以认定车辆停运并非人身受损而系车辆受损所致,车辆承包金应作为间接损失由侵权人负担,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需要强调的是,该案例仅指的是出租车司机受到其他机动车侵权损害的情形,并不包括出租车单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车司机受伤或受损的情形。因为,本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赔偿本车。现实中还有一种车损险,其承保的是本车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其也不赔偿作为间接损失的停运损失,相关观点可参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再461号判决书。
文中主要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丛书·侵权赔偿安全审判指导》,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389-393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载2015年第1辑(总第4辑)。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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