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修场所发生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赔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12月11日评论字数 1165阅读3分53秒阅读模式

在维修场所发生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赔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司机陈某在驾车的过程中,因轮胎出现损坏,将车辆送到附近的汽修厂修理。在修理过程中,受损轮胎意外发生爆炸,造成修理厂员工谢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流公司赔偿了死者谢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8000元整。后该物流公司向湘LK××××车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拒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理赔。

二、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明确规定:“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从中可以概括出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车辆,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修理厂轮胎爆炸,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理由是:机动车在维修店维修、保养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肇事车辆使用人疏于对车辆的维修保养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既有当事人的因素,又有一定的意外因素,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所以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而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理由是:本案中意外事故发生于维修场所,是车辆在停止状态下因修理工安全操作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维修场所并非法律规定的“道路”,故机动车在维修店维修、保养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是交通事故,而是安全生产事故。

四、结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事件。而在案例一中,轮胎在修理厂发生爆炸,修理厂不属于道路的范畴,因此不构成交通事故。

只要驾驶员已经将车辆交与维修方开始修理、保养,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应该属于安全事故,而不是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将车辆交给修理方,双方即形成了承揽合同。修理方应具备安全维修、保养的专业技能,修理方基于承揽合同发生的事故,应为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能将安全事故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

在车辆保险中的车损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盗抢险的责任免除中有一个共同的条款是“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不管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是否尽到说明义务,都不能改变本案的性质。所以,本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本文作者王卫国,原载于2014年11月27日《中国保险报》。欢迎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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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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